恒⼤系案件集中管辖政策
最⾼⼈民法院⽂件
《最⾼⼈民法院关于将涉恒⼤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东省⼴州市中级⼈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
根据裁判⽂书⽹显⽰,陕西太康县⼈民法院、上海青浦区⼈民法院、江苏扬中市⼈民法院、湖北宜昌市⼈民法院、湖南常德武陵区⼈民法院、天津滨海新区⼈民法院等,均依据上述⽂件裁定将恒⼤相关案件移送⼴州市中级⼈民法院管辖。但是,全⽹⽆法搜索到上述⽂件内容,应为内部⽂件。
恒大新能源汽车
华夏幸福系案件集中管辖⽂件内容可资参考:
《最⾼⼈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通知下发之⽇起1年内,以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包括廊坊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或者被执⾏⼈的除涉农民⼯⼯资案件、劳动争议、涉⾃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程施⼯合同纠纷以外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执⾏案件,统⼀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民法院及河北省⾼级⼈民法院管辖。
公开裁判⽂书
根据2021年8⽉-10⽉裁判⽂书⽹公开的恒⼤系案件移送管辖裁定,得出如下信息:
1.关于集中管辖案件类型
⽬前,恒⼤系案件集中管辖的案由主要涉及4类:
(1)合同纠纷类:建设⼯程施⼯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仓储物流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2)票据纠纷类: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执⾏案件:⾸次执⾏。
(4)申请⽀付令。
上述案件中,以票据纠纷类居多,其次是建设⼯程施⼯合同纠纷。
2.关于集中管辖对象
(1)恒⼤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如盘锦嘉⿍置业有限公司,盘锦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等。
(2)恒⼤地产及其关联公司,如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嘉⿍置业有限公司,盘锦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等。
(3)恒⼤汽车及其关联公司,如恒⼤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等。
(4)恒⼤旅游及其关联公司,如天津东丽湖恒⼤酒店有限公司等。
(5)⾮恒⼤直接控股但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
江苏省扬中市⼈民法院(2021)苏1182民初2951号之⼀裁定载明:本案被告长春泽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该《通知》中所列关联公司之⼀,故本案依法应移送⼴东省⼴州市中级⼈民法院处理。因此,上述最⾼⼈民法院的通知⽂件应有恒⼤系公司的详细名单。
3.关于集中管辖的恒⼤系诉讼地位
上海市嘉定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19010号裁定载明:以恒⼤集团及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或者被执⾏⼈、被申请⼈的⼀审民事纠纷及相应的执⾏案件,已经⽴案尚未开庭审理的(包括已经向当事⼈发受理应诉通知书、开庭公告但尚未正式开庭),移送⾄⼴州市中级⼈民法院。
因此,原告为恒⼤系公司【如(2021)津03民辖终422号】,被告为恒⼤系公司【如(2021)苏0621
民初4414号】,第三⼈为恒⼤系公司【如(2021)沪0118民初16085号,被执⾏⼈为恒⼤系公司【如(2021)津0116执10208号】,均属于集中管辖范围。
恒⼤系案件集中管辖实务
就恒⼤集中管辖事宜,整理律师同⾏信息如下(注:不代表信息真实性,请与管辖法院进⼀步核实):
1.关于恒⼤系案件的集中管辖范围
(1)涉恒⼤商事及⾦融纠纷,如典型的票据纠纷、借贷、加⼯、买卖合同等纠纷,均由⼴州市中级⼈民法院集中管辖。
(2)涉恒⼤的知识产权案件/劳动纠纷/商品房买卖及预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300万以内的⼯程合同纠纷,均不进⾏集中管辖。
(3)即使确定是⼴州市中级⼈民法院集中管辖,案件有可能被派送到区法院审理,⼴州中院⽬前已经指定⼴州市黄埔区⼈民法院和⼴州市荔湾区⼈民法院审理。
2.关于⽴案保全问题
(1)可以⽹上⽴案,也可以直接邮寄或者到现场⽴案。
(2)可以在⽴案时申请财产保全,但因恒⼤系案件强制调解,财产保全可能要等到正式⽴案之后法院才会⾏动。
(3)⽴案的相关材料和普通案件需要的材料相同,如起诉状及证据、授权资料等。
不直接起诉恒⼤系公司,起诉其他主体能否规避集中管辖
票据案件中,部分持票⼈为避免集中管辖,未将作为出票⼈或承兑⼈的恒⼤系公司列为被告,能否规避集中管辖呢?
未将作为出票⼈或承兑⼈的恒⼤系公司列为被告,法院可能追加恒⼤系公司为第三⼈参加诉讼,再移送集中管辖。在(2021)沪0118民初15961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中,原告未将恒⼤系公司列为被告,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出票⼈和承兑⼈盘锦嘉⿍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再以第三⼈为恒⼤系公司移送管辖。上海、江苏法院多采取上述办法。
恒⼤作为⼀⼈公司股东的,能否将恒⼤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且已有⽣效判决,判决恒⼤对全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六⼗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州市中级⼈民法院于2021年9⽉26⽇作出的(2021)粤01民终16142号民事判决载明:⼴州市恒⼤永昌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恒⼤公司)是否应对⼴州市鑫诚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鑫诚公司,恒⼤公司100%控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恒⼤公司及鑫诚公司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仅能证明恒⼤公司及鑫诚公司在2019年度的财务状况,不⾜以证明恒⼤公司财产与鑫诚公司财产⼀直处于相互独⽴分离的事实。因此,恒⼤公司应对鑫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恒⼤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本院予以驳回。
作者:李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