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经发〔2018508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2017-2020新能源
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相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10)《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闽经信函装备2018482)《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岚综管办2018173)等文件精神,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结合平潭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平潭综合实验区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汽车补贴20181221

平潭综合实验区2017-2020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10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闽经信函装备〔2018482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岚综管办〔201817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结合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对象为2017-2020年度在本区新购置(不含二手车)并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或已享受过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的,不予补助。享受地方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3年内不得转让。
(二)补助车辆
本实施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有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补助相关条件(含技术、管理等)且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不包括:传统混合动力汽车、燃气汽车、低速电动汽车。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财政补助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助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
二、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补助方式
销售机构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按照扣减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获得中央财政补助后申请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地方补助由在我区注册登记、纳入统计或经统计部门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领。
(二)补助标准
平潭综合实验区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补助标准按照国补资金的20%执行。国补资金标准依据:1.201711日至2018211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对应标准补贴。2.2018212日至2018611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对应标标准的0.7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3.2018612-20201231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补贴。新能源汽车推广国补资金补贴方案详见附件1
三、报备材料和流程
拟申请地方补助的销售机构应先报备。报备资料包括:
1.平潭综合实验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报备表(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信息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3.整车生产业授权销售机构销售、售后及申领地方补助的书面材料。
4.企业上报统计局的报表或备案表(加盖公章)。
销售机构应于20181231日前向区经发局提交报备材料(纸质报备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及时向社会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款车型可享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金额,并按扣除国家、地方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向消费者进行销售。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中央及我区补助后的价款支付。
四、申请方式及申请流程
(一)申请方式
补助资金每年申报1次。本区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按扣除国家和地方配套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待所销售新能源汽车在区内上牌后,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销售情况、补助资金申请书及相关书面材料(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报送区经发局、区财金局,申请购车补助。2017年度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统一于20193月底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流程
销售机构向区经发局提交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区经发局负责对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提交的财政补助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提出核定补助资金意见,区财金局复核后将专项资金拨付区经发局,由区经发局直接拨付给销售机构。
五、申报资料
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的销售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书(附件3,一式三份)。
2.平潭综合实验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区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4)、平潭
综合实验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区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附件5)、平潭综合实验区新能源汽车私人购车补助确认表(附件6,需本人签字并加按手印)、平潭综合实验区新能源汽车企事业单位购车补助确认表(附件7,加盖购买单位的公章)。
3.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