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
【公布日期】2019.07.19
【字 号】肇发改规〔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关于印发《肇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发改规〔20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肇庆供电局:
  为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奖励)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局编制了《肇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7月19日
 
肇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补贴(奖励)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6-2018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 资金计划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8]295号)和《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 51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奖励)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县)财政下达,用于引导和支持全市充电设施(包括充电和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补贴和奖励资金。
汽车补贴  第三条 补贴(奖励)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第四条 补贴(奖励)资金综合考虑历史年度推广和计划推广情况,以及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以下简称"各地”)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等因素切块下达。
  第五条 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我市补贴(奖励)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按管理权限对补贴(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其中,发改部门负责编制补贴(奖励)资金预算,组织或委托开展补贴(奖励)资金审核、申报和拟制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发改部门拟制的补贴(奖励)资金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补贴(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不予补贴。补贴(奖励)项目除满足国家、省最新通用性标准要求,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充电设施必须在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能保证正常运营,独立占地的充电站(桩)按相关规定在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
  (二)充电设施的运营企业符合《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
  (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四)充电基础设施应符合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査询、充电状态可监管的要求
  (五)充电设施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应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6年至《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出台前期间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换电设施除外),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通互联,并由智能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岀具接入证明。
  (六)按照《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发改能电函[2018]5463号)等规定完成
竣工验收。
  第七条 各地按照充(换)电设施额定输岀功率对充(换)电设施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奖励),补贴(奖励)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鼓励各地统筹用好国家奖励资金、省及市(县)财政资金支持补贴(奖励)符合标准的换电站工位、示范加氢站等。补贴(奖励)标准为:
  (一)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换)电设施补贴(奖励)标准如下:直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5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交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
  (二)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换)电设施补贴(奖励)标准如下:直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3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交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6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
  (三)各地根据本地充电设施建设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具体补贴(奖励)标准。建议补贴(奖励)标准为:
  直流充电桩:(各地当年市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85%/总申报容量kW)×申请单位经核查容量kW;
  交流充电桩:(各地当年市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15%/总个数)×申请单位经核查个数
  第八条 其他充(换)电设施可参照直流(交流)充电桩标准模式,按功率制定补贴(奖励)标准。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各地发改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充电设施补贴(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并公开以下信息内容:
  (一)补贴(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二)补贴(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和申报程序等内容;
  (三)补贴(奖励)资金分配结果,包括充电设施个数、额定输出功率,以及分配的补贴(奖励)金额等;
  (四)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申报单位申报的补贴(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报的充电设施应当属于补贴(奖励)资金支持范围,不得跨范围申报。
  (二)一个充电设施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补贴(奖励)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充电设施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补贴(奖励)资金。第十一条 申报补贴(奖励)资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效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