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公布日期】2018.12.14
【字 号】惠市发改〔2018〕465号
【施行日期】2018.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汽车补贴
惠市发改〔2018〕465号
 
各县(区)发改局、大亚湾区工贸局、仲恺科创局,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6-2018年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计划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8〕295号)及省发展改革委的相关工作要求,为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奖励)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局制定了《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14日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15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的通知》(粤财工〔2016〕45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6-2018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计划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8〕
29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省财政下达的,用于引导和支持全市充电设施(包括充电和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补贴资金预算,组织或委托项目审核、项目申报、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局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予补贴,补贴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企业符合《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
  (二)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本省相关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
  (三)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应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2016年至《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出台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换电设施除外〕,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并由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出具接入相关材料。
  (四)充电设施必须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保证正常运营。
  (五)建设前已在所在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并合法建设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条 充电桩项目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2016-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充换电设施级补贴资金)补贴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