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刘湘和,*,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红,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梅,*,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系刘湘和之妹。
被告:新宁县万隆汽贸修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解放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邓曼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系邓曼玲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清平,湖南威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1号。
负责人:王炜,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桅,湖南天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华,湖南天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湘和与被告新宁县万隆汽贸修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隆汽贸修配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邵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湘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红和刘雪梅、被告万隆汽贸修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和唐清平、被告中国人保邵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桅和黄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湘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用、贬值损失、原告车辆停运期间租车替代费用、处理事故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
和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7日上午,原告之妻李薇驾驶原告名下的车牌为蒙B3××**丰田霸道越野车送至被告处进行精洗作业。傍晚时分,原告突然接到被告负责人电话,说车辆在车间进行精洗时发生着火,要原告马上过去看一下,原告随机告诉妻子李薇前往被告处查看着火情况,李薇赶到后,看到的现场情况是原告车辆处于被告的维修车间里面,车窗玻璃全封闭,着火点在车辆内部后排尾部,后排座位已完全烧毁,前排座位受损严重,驾驶室仪表布满燃烧后烟雾颗粒,车辆内饰和车窗均严重受损,车内充斥着一股刺鼻的烧焦味。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被告要求车辆由自己负责发货维修,并承担8万元的车辆贬值损失。原告认为车辆可能尚有其他隐蔽部位受损,被告处维修和检测能力有限。最终双方协商一致,将车辆拖至长沙4S店进行全面检测和维修,维修总费用8万多元,车辆维修完毕后,双方协商指定长沙星盛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贬值价格评估,评估车辆贬值损失为人民币14万元。被告仅支付了前期拖车费、部分修车费用和贬值价格评估费。综上所述,原告将车辆交给被告进行精洗,被告作为经营多年汽车维修与美容服务的营利性法人企业,在提供精洗作业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生产义务,致使原告车辆着火严重受损。受损车辆为大排量豪华越野车,俗称丰田霸道,目前因停产,致市面价格不降反升,市场一车难求,市场价格高达60余万元,原告受损车辆经4
S店维修后属过火事故车辆,且有终身登记记录。在二手车市场,过火车辆属于严重贬值的一个方面。据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车辆直接维修费用、贬值损失、原告车辆停运期间租车费用、处理事故误工费等损失。目前,原、被告对全部损失难以达成一致,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求。
被告万隆汽贸修配公司答辩称,1.车内起火原因不明,应按责任分担损失,洗车间员工仅将车垫取出,尚未进行清洗作业,就关闭车门吃中饭,待负责作业员工吃完中饭约过三十分钟后回到车间,开车门正准备清洗时,发现车内有烟雾、后排座位有起火现象,但无明火,消防部门在勘察事故现场时,发生车后排座位底下有烧残的打火机机头遗留物,可以排除是人为故意纵火,火源应来自车内。难以确定打火机究竟是原告本人的还是乘客的或是本案车辆精洗操作工的;2.关于原告损失认定和赔偿问题,万隆汽贸修配公司已经支付原告从新宁县至长沙4S店拖车费3500元,维修费4万元,鉴定费14000元,共计57500元,并提供湘ET××**奥迪A6给原告作为替代车使用约一个月时间。根据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第三条规定,对于超出被告赔偿范围的款项应该退回给万隆汽贸修配公司;3.万隆汽贸修配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投保了汽车维修服务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赔偿责任,如赔偿数额超出保险赔偿之外的
部分,应由双方按责任大小进行分担;4.原告车辆因着火受损的仅是后排座位和部分非主要部件,经过维修,恢复了原状和使用功能,车辆的安全性、操控性、舒适性没有降低,原告诉请中车辆的贬值估价奇高,不认可、不支持原告车辆贬值损失诉请。
被告(追加)中国人保邵阳分公司答辩称,1.被告万隆汽贸修配公司在其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财产责任保损,约定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20万元,每次第三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5000元或绝对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保险期间为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2.涉案车辆起火原因不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车辆起火属于安全生产责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也没有相关职能部门的火调报告或事故证明;3.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被保险人从业人员名单范围以外的从业人员所造成的安全事故,保险人不负责,本案车辆精洗操作工不在保险人从业人员名单范围以内;4.依合同约定,对于任何间接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原告诉请的车辆贬值损失、停运替代交通工具费用、处理事故误工费用、交通费均属于间接损失,因此,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车辆起火是被告万隆汽贸修配公司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所导致,作为保险人,依约定,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丰田霸道二手车
原告刘湘和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工商登记查询信息;车辆修理发票和维修清单;车损价格评估报告书;车辆贬值价格评估报告书;车辆火灾损失总清单。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刘湘和于2021年4月29日购买丰田牌TOYOTASCT65
06GR(丰田霸道)多用途乘用车一台,车价税合计为:493420元。原告刘湘和之妻李薇驾驶原告名下的车牌号为蒙B3××**丰田霸道越野车,于2021年11月7日上午行驶至被告万隆汽贸修配公司进行车内精洗。驾驶人李薇询问谈妥价格后,将车辆和车钥匙一并交被告工作人员后离开。当天中午12时6分,被告工作人员接收车辆后将车内脚垫等物挪动至车外,关闭车门后,离开车间现场到公司餐厅用餐。用餐完毕后回到车间闻到有烧焦的异味,寻检查烧焦味的源头,被告工作人员打开原告的车辆后,发现该车辆后座部分部位已烧毁,前排座位受损,仪表台有烟雾颗粒,车内明火已完全熄灭。被告没有报火警,自行通知原告之妻前来协商处理。第二天,被告万隆汽贸修配公司报保险公司理赔和火警。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消防救援大队派人勘查了现场。双方商定将受损车辆运往长沙申湘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将案涉车辆座驶室及座位等车内部件及装饰全部更换,
重新装饰。维修费用共计87868元,维修期间并为原告提供替代车辆使用一个月,原告使用几天后,将替代车辆退回。被告万隆汽配公司支付拖车费3500元。2022年4月2日,原告刘湘和与被告万隆汽贸修配公司经新宁县金石镇重大疑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内容为:由被告万隆汽贸修配公司先垫付4万元修理费、材料费,其余修护费由刘湘和自行筹集资金支付,将车辆取回使用,双方纠纷在诉讼后,如生效人民法院文书可以抵扣,万隆汽贸修配公司如不需承担责任,刘湘和应当在二日内返还垫付款。
另查明,原告刘湘和于2021年12月8日自行委托长沙星盛价格评估事务所对案涉车辆进行贬值价格评估,该事务所于2022年3月7日作出价格评估报告书,价格评估结论为评估标的贬值损失人民币14万元,该评估说明计算过程:火灾事故前案涉车辆市场交易价格56万元。确定贬值系数:更换座椅、地毯、左右后车顶扶手、左右后侧立柱内饰板、车辆空调出风口、左右后门立柱上饰板、车顶内饰、维修电路,确定贬值分项系数为10%;更换车顶风管,左右中座椅安全带,右后排安全带,确定贬值分项系数为5%;因火灾造成车内气味难以消除,确定分项贬值系数为10%,分项系数加总,确认贬值系数为25%,贬值损失:56万元×25%=14万元。被告万隆汽贸修配公司已自愿支付本次评估费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