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23 11:09:00 点击次数:3330 类型:整合 编辑:hn | ||
一、WP29组织及基本工作情况介绍 WP29的前身为UN/ECE/WP29,它的全称为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欧洲经济委员会中内陆运输委员会道路交通分委会下属的车辆结构工作组,简称UN/ECOSO/ECE/TRANS/SC.1/WP29。UN/ECE/WP29成立于1952年。1958年3月20日,联合国ECE在日内瓦制定了《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装备和部件并相互承认此批准的协定书》(简称为《1958年协定书》1),于1959年6月20日正式实施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框架协定书,旨在整个欧洲范围内对汽车产品制定、实施统一汽车技术法规(即ECE法规),并开展统一的型式批准,以便打破欧洲各国的疆界,便利汽车贸易与技术交流。从那时起,WP29成为《1958年协定书》的具体执行机构,专门负责ECE法规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由国际上一些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牵头,开始进行国际汽车技术法规的协调与统一的工作,以打破世界各国、各地区历史上已形成的汽车技术法规这一贸易技术壁垒。在当时情况下,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车辆结构工作组(UN/ECE/WP29)成了开展这种世界范围内汽车技术法规协调和统一工作的主要组织。经过20年的努力,取得很大的进展。1998年6月25日,WP29在日内瓦制订《全球性汽车技术法规协定书》2,(简称为《1998年协定书》),它规定了世界各国在此法律框架下共同制修订全球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的程序和规则,世界各国以此协定书为法律框架,共同制修订全球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该协定书在法律地位上明确原UN/ECE/WP29(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车辆结构工作组)作为开展全球汽车技术法规协调和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UN/ECE/WP29的名称随之更改为:“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WorldForumforHarmonizationofVehicleRegulations),仍简称为WP29,开始按照《1998年协定书》中规定的程序规则制定全球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同时WP29继续运作《1958年协定书》,继续制修订ECE法规。 WP29内针对不同的协定书分别成立不同的管理委员会,作为WP29工作的领导层面。WP29下设有6个工作组:一般安全性工作组(GRSG)、被动安全性工作组(GRSP)、污染与能源工作组(GRPE)、灯光及光信号工作组(GRE)、噪声工作组(GRB)、制动及底盘工作组(GRRF),分别负责有关汽车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领域内的全球统一汽车技术法规和ECE汽车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工作,下属工作组为WP29的主要技术层面。WP29以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WP29及其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WP29下属各工作组每年固定召开两次会议。 参加WP29工作的成员范围十分广泛,主要为各国政府的官方代表,这些国家包括如下2类: 世界汽车标志1.WP29各协定书的正式缔约方(WP29共有3个国际协定书,除《1958年协定书》和《1998年协定书》外,还有《1997年协定书》3); 2.目前没有加入WP29任何协定书的国家,如冰岛、列支敦士登、安道尔、泰国、印尼、马来西亚、越南、印度、沙特阿拉伯、巴西、阿根廷等。 此外还有许多非政府组织以非官方身份参加UN/ECE/WP29,这类组织主要分为3部分: 1.代表汽车工业界利益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OICA(国际机动车辆制造商组织)、CLEPA(汽车装备及部件制造联络委员会)、IMMA(国际摩托车制造商协会)、FEMFM(欧洲摩擦材料制造商协会)、ETRTO(欧洲轮胎与轮辋技术组织)等; 2.标准化工作组织,包括(但不限于):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EC(国际电工委员会)、GTB(1952年布鲁塞尔工作组)等; 3.代表车辆使用者或消费者利益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IOCU(国际消费者联合会)、AIT/FIA(国际旅游联盟/国际汽车协会)、IRU(国际公路运输联盟)等。 ECMT(欧洲运输部长会议)也作为独立的机构派代表参加WP29工作。 WP29《1958年协定书》截止到2005年1月1日共有如下44个缔约方: 德国(E1)、法国(E2)、意大利(E3)、荷兰(E4)、瑞典(E5)、比利时(E6)、匈牙利(E7)、捷克(E8)、西班牙(E9)、南斯拉夫(E10)、英国(E11)、奥地利(E12)、卢森堡(E13)、瑞士(E14)、挪威(E16)、芬兰(E17)、丹麦(E18)、罗马尼亚(E19)、波兰(E20)、葡萄牙(E21)、俄罗斯(E22)、希腊(E23)、爱尔兰(E24)、克罗地亚(E25)、斯洛文尼亚(E26)、斯洛伐克(E27)、白俄罗斯(E28)、爱沙尼亚(E29)、波斯尼亚及黑塞哥维亚(E31)、拉脱维亚(E32)、保加利亚(E34)、土耳其(E37)、立陶宛(E36)、阿塞拜疆(E39)、马其顿共和国(E40)、欧洲联盟(E42)、日本(E43)、澳大利亚(E45)、乌克兰(E46)、南非(E47)、新西兰(E48)、塞浦路斯(E49)、马尔它(E50)、韩国(E51)。 目前,WP29在《1958年协定书》的法律框架下正式制定颁布的ECE法规共计121项。 WP29《1998年协定书》截止到2005年1月1日共有如下22个缔约方: 美国、欧洲联盟、日本、加拿大、法国、英国、德国、俄罗斯、中国、韩国、意大利、南非、芬兰、匈牙利、土耳其、斯洛伐克、新西兰、荷兰、西班牙、阿塞拜疆、罗马尼亚、瑞典。 目前,WP29在《1998年协定书》的法律框架下正在组织制订的全球汽车技术法规共计15项(2004年有追加2项)。 二、我国对WP29工作的参与 鉴于WP29工作的重要性,早在1996年4月,我国原机械工业部就派遣代表团代表中国首次参加WP29的工作—WP29/GRE(灯光及光信号工作组)第36次会议,此后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先后由原机械工业部、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代表中国参加WP29的工作,从2003年开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表我国政府参加WP29的工作。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和汽车标准法规工作的不断发展,我国参加WP29的工作也是不断深入,从1996年至今,汽车行业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内的汽车标准、法规和认证工作所需,派遣有关人员不定期地参加WP29的下属工作组会议,已累计参加了17次WP29下属各工作组的会议。2000年8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我国加入《1998年协定书》的接受书,标志着中国政府最后完成签署该协定书的审批工作。2000年10月10日,中国签署《1998年协定书》的接受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2000年12月9日《1998年协定书》对中国生效,我国是该协定书的第9个缔约国。我国签署《1998年协定书》后,汽车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始连续参加WP29及其管理委员会会议。 从1996年至今,在我国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参加WP29各项工作的过程中,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该所同时是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中国标准化协会汽车分会秘书处的所在地)一直作为政府部门的技术支撑机构协助政府开展工作。2003年3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文,组建中国WP29专家工作组,简称C-WP29,秘书处设在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负责组织和管理C-WP29的日常工作。C-WP29对应WP29的6个下属工作组下设6个专业工作组,由行业中选拔出来的具有实际工作经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英语听说能力的业务骨干人员组成,成为我国参加WP29工作的主力。 | ||
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组织WP29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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