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汽车经济贸易开发区实行封闭管理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7.02
【字 号】长府发[2003]35号
【施行日期】2003.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特区综合规定
正文长春汽车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汽车经济贸易
开发区实行封闭管理的决定
(长府发[2003]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汽车产业是我市经济的第一支柱产业。为适应国内外汽车产业竞争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快汽车经济贸易开发区的发展,进而拉动全市汽车经济的快速发展,决定在长春汽车经济贸易开发区管辖区域内实行封闭管理。
  一、长春汽车经济贸易开发区管辖的区域范围汽贸开发区管辖区域总面积为9.55平方公里,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原0.28平方公里区域及周边1平方公里区域,共1.28平方公里。址界是:北至景阳大街、南阳路,南至宽平大桥,西至春城大街、宽平大路,东至普阳街、正阳街。
  (二)绿园区西新镇东岗村行政区域全部.面积7平方公里。
  (三)绿园区城西镇长青村小刘屯、宏程屯、西后屯、新立屯的全部土地、同心村的0.1平
方公里土地(址界是:北至皓月大路,南至长青村行政界,西至西环路,东至和平大街),总面积1.27平方公里。
  二、长春汽车经济贸易开发区的管理职能和权限
  (一)汽贸开发区作为省级开发区,享有市级管理权限和部分省级管理权限,对管辖区域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开发区实行封闭管理的决定》(长发[1998)27号)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开发区体制改革,强化封闭管理的若干意见》(长发[2000]12号)中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长春汽车经济贸易开发区。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