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移送执行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代晨阳,*,1988年8月25日出生,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代晨阳罪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部门移送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房产、土地、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代晨阳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刘增亮
人民陪审员  张 菁
人民陪审员  王 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