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邹艳杰,*,1969年11月23日生,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
负责人:杨光,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雁,系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艳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受理,2022年8月5日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艳杰、被告人保财险长春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艳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停运损失1,413.00元,评估费100元(以评估报告为准),合计1,51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2月16日11时50分,孙峤驾驶×××号的小型越野车,在长春市自由大路1086号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原告驾驶×××号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孙峤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长春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修车费用已经给付,但原告的停运损失被告拒绝赔偿。
人保财险长春市分公司辩称,×××号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2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我司已经赔付了原告的车辆损失6,680.00元,其中在交强险赔付了2,000.00元、商业第三者险赔付了4,680.00元。营运损失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我司不应当承担。评估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6日11时50分,孙峤驾驶×××号的小型越野客车,在长春市自由大路1086号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邹艳杰驾驶的×××号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孙峤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号的小型越野客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长春市分公司投
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0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另查明,×××号小型轿车的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该车的所有权人为案外人吉林领仕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日,案外人吉林领仕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邹艳杰(乙方)签订《合同续签协议书》一份,约定“鉴于双方在2018年6月1日签署的《汽车融资租赁协议》即将到期,经协商就原合同期限延长约定如下:乙方邹艳杰……车辆×××号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本合同续签一年:由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履约保证金5,000.00元…乙方按期缴纳营运税费、按时交付各项费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长春市分公司已经赔付了×××号小型轿车的维修费用。2022年2月16日,邹艳杰自行委托吉林国证机动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号小型轿车的车辆停运损失进行鉴定评估,该鉴定公司做出吉国价2022067号网络预约出租车停运损失价格鉴定评估结论书,结论为:×××号小型轿车车辆停运损失金额合计1,413.00元整。邹艳杰支付了鉴定评估费1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对赔付停运损失产生争议,致使邹艳杰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邹艳杰与案外人吉林领仕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故该合同合法有效。邹艳杰作为车辆的租赁人,对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收益和损失享有权利及义务。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邹艳杰无责任,
对于给邹艳杰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号的小型越野客车已经在人保财险长春市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故对邹艳杰的合理损失,人保财险长春市分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本案中,×××号小型轿车为网络预约出租营运车辆,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运损失1,413.00元和鉴定评估费100.00元应当予以保护,人保财险长春市分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于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邹艳杰停运损失1,413.00元、鉴定评估费100.00元,合计1,51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肖欣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