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洪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7 
【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6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聂莹邵明福梁明 
【审理法官】聂莹邵明福梁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李洪阳 
【当事人】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李洪阳 
【当事人-个人】李洪阳 
【当事人-公司】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顾盛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黄某某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顾盛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黄某某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顾盛妍黄某某杰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长春汽车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李洪阳 
【本院观点】上诉人解除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的理由是被上诉人煽动工人罢工,但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解除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的理由是被上诉人煽动工人罢工,但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鉴于上诉人提供的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上诉人存在煽动工人罢工的行为,且被上诉人拉条幅讨要工资也是基于上诉人拖欠其工资,上诉人自身存在过错,可见上诉人解除被上诉人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因加班费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计算经济补偿金工资基数时应当把
加班费计算在内。上诉人博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3:30:2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7日,李洪阳入职博超公司,岗位为内饰车间操作工。2020年7月4日,因博超公司拖欠李洪阳2020年5月及6月工资,李洪阳向博超公司主张拖欠的工资。2020年7月6日,博超公司发布《关于翟发启、高光琦、李壮等13人重大违纪公告》,决定:“1.翟发启、高光琦、李壮、李洪阳、崔宪军、***、李想、张先锋、闫淑荣、杨洪新、李喜晶、张云虎、沈菲,上述13名生产部门员工的恶意罢工行为,已经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公司要求你们于即日起立即恢复生产,以免给本公司及全体员工造成更大经济损失。2.如果上述13名员工不能立即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本公司决定从即日起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对上述13名员工予以开除处理,并保留继续向上述13名员工主张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利。”同日,博超公司发布《通知》
一份,载明:“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工会:生产部员工翟发启、高光琦、李壮、李洪阳、崔宪军、***、李想、张先锋、闫淑荣、杨洪新、李喜晶、张云虎、沈菲13名生产部门员工的持续恶意罢工对公司产生经营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对上述13名员工予以开除处理。特此通知!”该通知上有两名工会代表签字及博超公司人事专用章。同日,博超公司工会委员会作出《工会决议》一份,载明:“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2020年7月6日在公司大会议室召开工会决议大会,出席大会的职工一共6人,其中三名工会代表,三名职工代表。大会上对开除翟发启等13名内饰员工事件进行讨论,全票表决通过公司开除翟发启等13名内饰员工的决议。”2020年7月1日,李洪阳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1.博超公司支付拖欠李洪阳2020年5月、6月工资共计11000元;2.博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1399元;3.博超公司支付李洪阳自2018年11月17日入职至2020年6月的社会保险金;4.博超公司支付李洪阳自2018年11月17日入职至2020年6月的公积金。2020年7月15日,该委作出长汽开劳人仲字[2020]第32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2020年7月15日送达李洪阳。李洪阳不服上述决定,故诉至法院。另查明:1.博超公司提供《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第3.2条违纪处理中第4点载明:“辞退:包含但
不限于以下违纪行为,并从绩效工资(浮动工资)中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与500-1000元的扣款……3)连续十二月累计旷工5天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8)在公司内发表煽动性演说或聚众要挟、妨碍工作或社会秩序;”第3.3条违纪处理程序载明:“1)违纪员工的直接主管在失当行为或违纪违规现象发生后,须立即予以指出。2)违纪员工所在部门须将处理的书面意见报人事部。3)如主管/经理处理意见为书面警告或辞退,人事部将调查该事件。4)违纪员工有机会当面或书面解释申诉其行为。5)如部门处理意见最终得到批准,如最终结果为辞退,公司人事部将根据流程,通知员工本人并协助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2.博超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李洪阳2020年7月考勤记录为:7月1日8:06、19:26;7月2日8:06、19:31;7月3日8:05;7月4日19:30、21:53;7月6日7:31。3.2020年7月31日,博超公司为李洪阳发放2020年5月工资6077.26元、2020年8月4日,博超公司为李洪阳发放6月份工资5051.01元。4.李洪阳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分别为5539.88元、6157元、4670.21元、5637.82元、6144.62元、4968.11元、6020.16元、3186.7元、5100.72元、5771.88元、6077.26元、5051.01元。离职前月平均工资5360.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