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帅,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晓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信德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6民初72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代偿款215233.66元、以215233.6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23252.41元、保全担保费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2022年7月7日、2022年7月11日、2022年8月24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余额较少,本院已对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经向长春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晓平名下有吉x**号、吉x**、吉x**号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查不到上述车辆,暂不具备处置调解;
三、经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晓平名下有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晓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
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长春汽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常 弘
审判员 康 宁
审判员 刘 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红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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