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信德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帅,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德超,*,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信德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德超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垫付款81774.99元、违约金2453.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法律文书;
二、2022年7月5日、2022年8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011.00元,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台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因无法到车辆,故未予处置;
三、经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亦无土地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常弘
审判员  康宁
审判员  刘昊
长春汽车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