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与申请实施制度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申请实施制度:
(一)、使用登记:
1、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向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申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2、使用登记包括新增设备注册登记、设备档案信息变更登记、设备移装登记、设备停用登记和设备报废注销。
3、新增特种设备,应在投用前或投用后15天内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申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4、在设备档案信息变更、设备停用前向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设备移装、报废前应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移装、报废。
6、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如实向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6.1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6.2新增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6.3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7、起重机械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申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8、停用和重新启用:拟停用一年以上的,本单位应封存设备,30日内向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时需持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向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
9、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办理各项工作。
  (二)、定期检验:
1、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办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手续。
2、按期申报定期检验应提交如下资料:
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⑵、特种设备竣工验收资料;
⑶、上一个周期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⑷、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合同;
⑸、《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表》。
3、积极配合负责安全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4、对定期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5、对定期检验工作存在的争议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请仲裁。
6、及时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领取《特种设备安全定期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7、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办理各项工作。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或停用一年以上设备重新启用时)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申报表的内容应包括拟检验设备的基本信息(名称、内部编号、注册代码等)以及计划检验时间。
2、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告知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注意事项。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和配合工作,确保检验人员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3、现场检验检测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对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尽快进行整改,直至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同时,使用单位还应及时向检验机构反馈整改情况,索取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装置校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出记录,确保其灵敏、可靠。
5、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划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1、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15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的有关资料(注册表、使用证等)应及时存放于设备档案内。
2、使用登记前,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应登记规则要求,填写使用登记相关表格。
3、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按特种设备登记部门的规定和相应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设备登记部门提供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使用单位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填报信息正确。
4、设备登记后,应将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相关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设备发生以下变化时,使用单位应按有关使用登记规则的规定,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2)设备转让或出租;
机动车年检新规(3)设备变更使用地点;
(4)设备使用状态发生拟停用一年以上(或停用后重新启用)、报废、拆除等变更;
(5)设备更改使用参数。
6、气瓶(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工作由充装单位负责。租用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登记后将有关资料及时移交设备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