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游目的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驾游目的地的线路、道路交通、集散中心、露营地、支持设施、标识导引等基础设施以及安全保障与应急救援、公共信息等公共服务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将自驾车旅游作为主要或者重要旅游服务对象的区域管理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所有部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T 1000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所有部分)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31710.2 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2部分:自驾车露营地
CJJ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710.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驾游self-driving travel
个人或团体以自己驾驶机动车为主要交通方式的旅游休闲活动。
3.2
风景道scenic road
在视域之内具有优良的自然或人文景观的车行道路。
3.3
驿站courier station
位于道路沿线,能为自驾车游客提供停车、如厕、购物、快餐、短时休息和补给服务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3.4
驻车观景台parking viewing platform
在自驾游线路或风景道沿线,车辆可短时安全停泊,游客可欣赏景观的平台。
3.5
自驾游目的地 self-driving travel destination
能够成规模吸引和接待自驾车游客抵达并停留一段时间开展休闲旅游活动的区域。
3.6
自驾游基础设施 self-driving travel infrastructure
为自驾游活动提供基本的保障支持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
注:包括道路、停车场、加油站、集散中心、驿站、露营地、驻车观景台、环境卫生设施、标志标识等。
3.7
自驾游公共服务 self-driving travel public service
城市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公共职能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自驾游活动提供的相关服务。
注:包括咨询、救援、公共信息、投诉受理处理、营销推广等。
4 基本要求
4.1 应制定自驾游专项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批实施。
4.2 应将发展自驾游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交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中充分考虑自驾游发展需要。
4.3 应成立统筹协调自驾游发展的专门机制或机构。
4.4 应制定促进自驾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措施,并有效执行。
4.5 每年应有支持自驾游发展的公共资金。
4.6 应定期进行自驾游统计调查,数据客观准确,具有延续性和可比性。
4.7 应成立自驾游行业协会,支持当地企业加入区域自驾游行业协会并发挥作用。
4.8 应广泛开展自驾游的区域和线路合作。
4.9 应通过媒体、网络、交易会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推介自驾游线路和目的地形象。
4.10 应组织举办自驾游节会、赛事等专项活动,形成知名度和美誉度。
4.11 应支持以文化交流、环境保护、慈善帮扶等公益事业为主题的自驾游活动。
4.12 应制定自驾游指南,及时更新,广泛发放。
5 自驾游线路
5.1 应依托和利用好各类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区、特小镇、文物古迹等旅游资源聚集区,整合餐饮、住宿、娱乐、购物、运动等服务要素,形成自驾游线路。
5.2 自驾游线路宜与历史上的走廊、古道等相融合。
5.3 自驾游线路沿途加油站的数量和分布应满足需求。
5.4 主题特鲜明、服务要素齐全的精品自驾游线路的数量宜不少于3条。
5.5 自驾游线路的运营应充分让城乡居民尤其是乡村居民受益,促进交流,增加就业,提高收入。
6 道路交通
6.1 公路
6.1.1 应有高速公路、国道或省道可以直达。
6.1.2 干线公路与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区等旅游资源聚集区的连接道路通畅,路况好,
可通行大型自驾游车队或房车。
6.1.3 宜有风景优美的景观公路,路边有保障安全、数量充足的临时停靠点供停车欣赏。
6.2 风景道
6.2.1 在自驾游线路上应有风景道。
6.2.2 风景道上的标识系统(引导标识、道路标识、救援标识等)完善、规范、美观、清晰可见。
6.2.3 在景观突出的适宜位置应设置驻车观景台,供临时停车观览风景。
6.3 特殊道路
6.3.1 宜有可供越野驾驶体验的砂石路、土路。
6.3.2 宜有可供自行车骑行、徒步、骑马等运动的绿道或路径。
6.4 停车场
6.4.1 自驾游线路上的旅游景区等旅游资源聚集区以及旅游经营场所应设置停车场,明线划分停车
位,合理安排旅游大客车、房车和客车分区停泊。
6.4.2 停车场宜实施绿化,采用生态材料铺装,环保性好。
6.4.3 宜在高速出入口、城市出入口设置具有集散功能的自驾游停车场,此类停车场宜配套加油、
车辆维修、旅游咨询、餐饮、洗漱、休息和休息等服务。
6.4.4 停车场宜有针对旅居车的水电补给及废弃物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有针对清洁能源汽车的能
源补给设施。
7 自驾游集散中心
7.1 应设立自驾游集散中心,可与公共性的旅游服务中心合并设立。
7.2 自驾游集散中心位置合理,标志鲜明,交通便利,集散功能强。
7.3 自驾游集散中心能提供咨询、引导、预订、购物、救援等综合服务。
7.4 自驾游集散中心应为旅游景区、酒店、露营地、汽车租赁企业等自驾游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点。
8 露营地
8.1 自驾车露营地的接待能力与自驾游规模相匹配,设施和服务达到GB/T 31710.2的要求。
8.2 自驾游线路上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旅游资源聚集区宜因地制宜设置露营地。
8.3 建成运营的房车营位数量总规模宜不少于200个,小客车营位总数量宜不少于1000个。
8.4 宜有帐篷露营地、集装箱露营地、木屋露营地等多种类型的露营地。
8.5 形成鲜明的露营文化,可供自驾车游客深度体验。
9 支持设施
9.1 自驾车驿站
9.1.1 自驾游线路沿途应合理设置自驾车驿站,特别是在没有城镇依托而自驾车游客需要短暂休整
的地方。
9.1.2 驿站应有小型停车场,停车位不少于20个。
9.1.3 驿站宜有快餐、热水供应和自驾游日用商品售卖。
9.2 车辆维修
9.2.1 汽车维修店的数量、类型和布局满足自驾游的需要。
9.2.2 在汽车维修期间能为自驾车游客提供替换车辆服务。
9.3 车辆租赁
9.3.1 支持发展汽车租赁企业,促进落地自驾游发展。
9.3.2 支持汽车租赁全国联网,推动实现一地租车、异地还车。
9.3.3 支持发展摩托车、自行车等休闲运动用车租赁机构,为自驾游休闲活动提供多种选择。
9.4 特业态
9.4.1 支持发展面向自驾游的汽车旅馆、汽车餐厅、主题酒店、购物店等特经营业态,形成品牌。
9.4.2 支持发展自驾游俱乐部,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自驾游主题活动。
9.4.3 宜形成服务自驾游的业态聚集的街区或园区。
9.5 公共厕所
9.5.1 自驾游线路上应设立公共厕所(可与驿站、驻车观景台统筹考虑),位置合理,数量满足需
汽车自驾游求。
9.5.2 厕所通风和照明良好,整洁无异味,标识规范醒目,建筑造型与环境协调。
9.5.3 厕所设计符合CJJ 14的要求,排放符合GB 7959的要求,不污染自然水体。
9.5.4 厕所设施和卫生管理指标应达到GB/T 18973的相应要求。
9.5.5 节庆活动和旅游高峰时期,在自驾游车辆集中区域,应结合需求增设临时性环保厕所。
9.6 废弃物收集
9.6.1 倡导游客带走自产的废弃物,开展零垃圾的环保型自驾游。
9.6.2 宜为自驾车游客提供环保型垃圾收集袋。
9.6.3 在自驾游线路、停车场设置垃圾箱等废弃物收纳设施,外形美观,数量满足需求。
10 标识导引
10.1 交通流量引导
10.1.1 在城市出入口或集散式停车场应设置大型户外旅游交通图,宜配置交通流量实时显示屏。
10.1.2 应针对节假日自驾游高峰时期制定和实施交通疏导和管理方案。
10.2 交通标志标线
10.2.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应符合GB 5768的要求。
10.2.2 可设置简洁清晰、辨识度高、具有地方特的自驾游交通标志。
10.3 信息标识
10.3.1 在主要自驾游道路上宜设置关于旅游景区、露营地、驿站等游览和服务设施的引导信息标
识。
10.3.2 在主要自驾游道路上应设置紧急救援信息标识,等信息真实有效。
10.3.3 所有标识符号应符合GB/T 10001的设置规范。
11 安全保障与应急救援
11.1 车辆救援
11.1.1 应设立自驾游车辆救援机构或机制,应对需求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11.1.2 自驾游车辆救援服务可与保险公司、汽车4S店、汽车俱乐部等机构合作建立。
11.1.3 应建立自驾游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名录,并作为公共信息提供。
11.1.4 对自驾游车辆救援服务实行必要的价格和质量监管,保障自驾车游客权益。
11.2 突发事件应对
11.2.1 应统筹制定自驾游线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跨区域协作。
11.2.2 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旅游活动聚集区应制定自驾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2.3 对大型的自驾游集结、节庆、赛事等集中性活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11.2.4 应对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每年演练次数应不少于2次。
12 公共信息
12.1 应设立自驾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可为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或城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子系统,应由熟悉自驾游的专业人员管理和提供信息服务。
12.2 应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即时通讯途径提供实时的自驾游公共信息服务。
12.3 应在广播电台设置自驾游专门栏目,在自驾游旺季及时发布预报和引导信息。
12.4 在高速路出入口、自驾游集散中心、自驾游线路重要节点等醒目位置,应设立电子显示屏,及时发布通告公共信息。
12.5 在自驾游集散中心、自驾车驿站、露营地等自驾车游客聚集场所,应提供旅游交通图、自驾游指南等公共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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