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全称为朝阳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本协会英文名称为(CHAOYANGAUTOMOBILEANDMOTORSPORTS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YAMSA。
第二条本协会由全市汽车摩托车爱好者、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众体育团体组织,是依法从事汽车摩托车运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代表朝阳市组织和参加汽车摩托车运动的合法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职能是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管理全市汽车摩托车运动技术咨询、培训、竞赛及含有竞赛性质表演项目、汽车摩托车自驾游活动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贯策落实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参与全民健身运动,提高汽车摩托车运动水平。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朝阳市体育局、朝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友会的会址在朝阳市奥林匹克中心体育场,邮编12200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相关法规规定,组织、协调开展全市汽车摩托车竞赛及相关活动,推动众性普及活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积极参加汽车摩托车比赛,促进汽车摩托车运动的发展,为汽车摩托车运动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二)开展普及汽车摩托车运动宣传教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
和安全行车教育,加强驾驶技能培训和车辆维修保养指导工作
(三)研究拟定汽车摩托车运动项目的发展规划、管理规章和训练竞赛制度以及全市性竞赛计划、规划和规程,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汽车摩托车运动爱好者。
(三)热心汽车摩托车运动事业,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团体。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由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组织服务项目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四)按规定使用协会名称、标志。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违反本章程,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核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理事会委员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常务理事会理事由理事会会议推荐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及终止协会重大活动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过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另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六)审议并接纳单位会员;
汽车自驾游(七)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会议两次。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及号召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体育局、市民政局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中,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调拨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体育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