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碳核算发展现状与相关建议
葛新锋
摘要:金融业碳核算是从价值链角度全面考察金融机构贷款和投资活动对温室气体排放影响的一种方法,也是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压力测试、助推温室气体减排、助力实现气候行动目标的重要基础。本文阐述了金融业碳核算的重要意义,介绍了当前金融业碳核算的有关进展,就我国开展金融业碳核算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气候变化  金融业  碳核算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1246(2020)12 - 0054 - 07
一、金融业碳核算的意义
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共识,2016年4月22日,170多个国家签署《巴黎协定》,承诺将全球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的升幅控制在2℃以内。为实现《巴黎协定》确立的这一目标,进行碳核算即跟踪了解各国、各行业的碳足迹并计量其释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是必不可少的工作。越来越多的机构如政府间
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清洁发展机制(CDM)、自愿碳标准(VCS)等开始推动碳核算在相关领域的应用,但目前将碳核算应用到金融领域的机构数量较少。虽然金融机构的温室气体直接排放量较少,但其作为资金中介,在低碳经济转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对温室气体排放的间接影响意义重大。
(一)有助于金融机构优化管理,降低潜在风险
为应对气候变化,向低碳经济转型可能会对能源、重型制造业、矿业、交通运输等高碳行业带来成本和技术冲击、造成资产价值贬值,进而影响持有这些资产的金融机构的信贷或投资质量。因此在低碳背景下,金融机构对高碳行业的贷款和投资可能存在一定转型风险。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及投资等业务进行碳核算,能够帮助金融机构量化相关业务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把握资金从高碳信贷和投资转向低碳信贷和投资的机会,降低转型风险。
(二)满足监管要求,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汽车贷款计算
目前,国内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日益严格,尤其是金融机构贷款和投资活动对环境影响的相关信息,如《关于
构建绿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中国证监会也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进行了统一规范。同时,国际社会也日益认识到将气候和环境因素纳入金融决策的重要性,多个国家和机构合作推动环境信息披露,如2017年开始中英两国金融机构共同开展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环境相关定量信息;2018年欧盟出台的《可持续发展融资行动计划》的十项行动之一就是加强可持续性信息披露和会计准则制定。测量和披露与金融机构贷款和投资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是满足监管要求和实现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基础,也是金融机构进行情景分析、设定目标和行动的第一步。
(三)助推经济绿低碳转型,实现自身社会价值
金融机构在进行业务决策时对可能产生的温室气体进行评估,进而减少高碳领域的贷款和投资活动,既可以防范环境风险,又可以通过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过程体现责任与担当,更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本,进一步推动社会低碳转型。
二、当前国内外金融业碳核算现状
(一)金融机构开展碳核算意愿有所提升
从国际上看,部分金融机构以环境信息披露为契机,积极探索开展金融业碳核算。以碳核算金融合作
伙伴关系(PCAF)为例,该倡议组织最初由荷兰的11家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养老基金、资管、保险等)于2015年发起建立,主要对贷款和投资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开展测量活动。随着气候变化越来
越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机构加入该倡议组织,至2019年末已发展成为一个涵盖全球55个金融机构的合作平台,覆盖资产达到3.5万亿美元,其中许多成员已公开披露其碳核算结果。
从国内来看,近年来监管部门出台了多个文件支持绿金融发展,同时也通过信息披露等方式对环境信息测算进行了规范。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碳核算方面的实践主要集中在绿信贷、绿债券等绿金融产品对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效测算方面。同时,我国部分金融机构还通过国际交流主动对接国际环境信息披露倡议,如在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平安、华夏基金、中航信托等9家机构参与了试点,并通过年度报告展示其碳排放数据(见表1)。
(二)金融业碳核算范围与国际主流标准对接
当前,国际广泛使用的温室气体排放度量标准和项目的计算框架是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创建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中,有一项是可跨部门使用的标准,即有关温室气体的核算范围。因此,多数金融机构在进行碳核算时也参考了该标准,即对三个范围内的温室气体进行核算:范围1是金融机构自身所拥有或控制的资
源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2是金融机构使用所购买的能源(电力、蒸汽、供暖和制冷)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3是除范围1和范围2以外,由于金融机构贷款和投资活动而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与
国际主流标准对接,可以使得金融业遵循相同的指导原则,提高碳核算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三)金融业碳核算方法仍在不断探索完善
目前,国际上并未形成一个统一、标准的金融业碳核算方法,仍处于不断的探索实践之中。其中,PCAF正在推动全球有关金融业碳核算方法的研究和应用。PCAF重点关注了范围3的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在进行具体碳核算时,遵循了“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即对每一项贷款和投资活动都要追踪资金流向,以了解并核算实体经济由此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由于某一个机构范围3的温室气体排放可能是其他机构范围1和范围2的排放,为尽量避免重复计算,PCAF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核算,从借款人或被投资方的角度来描述排放范围,并针对不同范围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见表2)。此外,由于很多数据不可获得,PCAF在实际操作上对某些金融资产的计算采用区域或行业平均值代替等模糊处理方式。
在国内,2020年兴业研究构建了一个综合指标——信贷碳强度,以反映新增信贷投放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其思路是银行的信贷投放活动虽然并不直接产生温室气体排放,
表1    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项目中方行动计划时间目标定量指标
第一阶段(2018—2019年)试点金融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披露
2018年度绿信贷对环境的影响。
在银保监会测算方法基础上,梳理
基础数据,对符合披露要求的逐步
披露。
各家试点金融机构可视情况差异化披露以下信息:
1.绿信贷余额;
2.绿信贷占比;
3.折合减排标准煤;
4.减排二氧化碳当量;
5.减排化学需氧量;
6.减排氨氮;
7.减排二氧化硫;
8.减排氮氧化物;
9.节水;
10.绿运营指标:包括绿办公、车辆能源消耗;
11.绿信贷培训小时数、人次;
12.碳排放:直接温室气体排放、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废弃物统计等。
第二阶段(2020年)试点金融机构结合自身情况选择电
力、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进行环境
影响和环境风险分析、评估,并进
行相应披露。
在上述指标的基础上,增加特定行业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情景分
析及压力测试相关信息,可以包括:
1.电力等重点排放行业的结构调整目标;
2.环境因素对电力等行业信用风险影响的压力测试方法、模型和
结论等相关信息;
3.电力等行业信贷结构调整的环境效益测算信息。
第三阶段(2021年)鼓励试点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
点,扩大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情景
分析和压力测试,并进行相应披露,
进一步完善分析方法。争取扩大参与
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金融机构范围。
在上述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情景分析
和压力测试的行业范围,并进行相应披露。
资料来源:中英金融机构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2019年度进展报告[ R ]. 2020.
但是由信贷资金支持的生产企业的经营活动却会产生温室气体排放,且还会由此进一步引致其产业链上游产生温室气体排放,因而,不能仅仅考察银行信贷所直接指向的产业、企业或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而是需要全产业链计算银行信贷投放所综合引致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与PCAF不同的是,信贷碳强度目前针对的是银行最主要的信贷资产的碳核算,还未将债券、股权投资等金融资产纳入碳核算范围;在方法上,信贷碳强度采用的是投入产出法,其核算的链条更长,而PCAF主要针对的是金融机构下游企业范围1、范围2的碳核算。
(四)金融机构尝试利用碳核算为业务决策提供参考
进行碳核算的国内外金融机构普遍测算了范围1和范围2的排放数据,并按来源区分了温室气体排放量。
如中航信托委托第三方开展机构层面的碳核算工作,测算机构直接和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排放结构,并根据测量结论采取针对性的减排措施。部分国际金融机构对范围3的排放数据进行测算,并根据碳核算结果调整投资组合策略。如英杰华(Aviva)集团采用碳足迹法和加权平均碳强度数据,评估了投资资产的碳足迹,并根据碳强度衡量投资组合的碳排放效率,减少对公用事业、油气、建材等碳高度密集型行业的投资,进而逐渐降低投资组合的碳强度并降低对碳价上涨的敏感性。此外,部分金融机构已借助碳核算实现了减排目标,如全球最大的养老金
表2    不同金融资产碳核算范围及计算方法①
资产类别定义覆盖范围计算方法
住房抵押贷款用于购买住宅房产的任何贷款住宅房产的用能(范围1和范
围2的排放)
每套房平均温室气体排放量×金融机构提
供的抵押贷款笔数
商业地产贷款用于购买、建造或修缮商业地
产的表内贷款
商业地产的用能(范围1和范
围2的排放)
商业地产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面积×
(未偿还贷款/贷款发放时的房产价值)
企业贷款给企业、非营利性机构等提供
的用于商业地产贷款以外的表
内贷款
至少包含范围1、范围2,如果
数据可得,也可包含范围3
行业碳排放强度×资产周转率×贷款额
上市股权由金融机构投资的所有上市股
权,包括普通股、优先股、期货、
组合型基金等
至少包含范围1、范围2,如果
数据可得,也可包含范围3
投资价值/企业价值(市场价值)×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量
能源融资表内项目融资贷款,用于建造、
收购或为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能
源发电厂提供的再融资
项目产生或避免范围1和范围2
的排放
项目年避免(产生)排放量×(未偿还贷
款/项目成本)
汽车贷款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范围1和范围2不同类型汽车的排放量×该类型汽车贷款笔数
资料来源: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 Harmonizing and Implementing a Carbon Accounting Approach for the Financial Sector in North America[ R ]. 2020.
①PCAF对不同地区金融资产分类有所差异,如北美地区划分了6类金融资产,荷兰地区划分了9类金融资产;表2介绍的是北美地区金融资产的相关定义及碳核算方法。
服务机构之一——荷兰APG公司,其2018年股权投资的碳足迹较2015年减少了28%。
三、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金融业碳核算未能全面反映金融机构贷款和投资活动对气候的影响
金融业碳核算范围1和范围2仅测量了金融机构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而范围3才是反映金融机构对环境影响的最为重要的相关项目。从金融机构的整个价值链来看,对范围3进行核算,可以使利益相关者和监管部门全方位、多维度地掌握金融机构在低碳经济中所做的贡献。目前来看,仅有少部分金融机构对范围3进行了核算,且不同金融机构核算水平差异较大,尤其是国内金融机构仅对范围3的部分内容如绿信贷进行了核算,而绿信贷占全部银行信贷的比例平均只有10%,也就是说90%的信贷资产还没有进行碳核算。以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江苏银行等国内环境信息披露领先机构为例,根据其碳足迹的量化结果,各家行仅测算了绿信贷温室气体减排指标。虽然减排指标是量化和证明金融机构对降低气候变化风险做出的积极贡献的一种方式,但无法反映“非绿”项目的环境效益,如果金融机构在加大减排领域投融资的同时,也在提升碳密集型领域的贷款和投资活动,那其实际贡献度将受到影响。
(二)缺少统一的核算方法和标准,难以进行有效评估和比较
可比性是金融部门进行碳核算的目标之一。一方面,金融机构通过持续性的碳核算,可以准确评估和比较自身减排的成效;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对比各自所做的减排努力,可以减少“搭便车”现象。目前全球范围内尚未建立统一的金融业碳核算规则和标准,大部分金融机构并不对其贷款和投资活动进行碳核算,进行碳核算的金融机构也往往针对不同的情况使用不同的分析工具和方法,因而不能保持一致性。如对股权投资碳足迹的测量,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投资额在一家企业的市值、价值或收
入中所占比例与投资期内企业碳排放总量的乘积来计算,不同金融机构往往会选择不同的测量方式,而企业市值、企业价值或收入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企业价值缺乏清晰、统一的定义,因此很难对金融机构的投资碳足迹进行比较。
(三)数据质量难以保障,进一步制约金融业碳核算的开展
要进行全面的金融业碳足迹测量,数据质量和一致性至关重要。范围1和范围2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而言比较容易追踪,因为这些数据来源于金融机构本身,而范围3主要基于金融机构投资或融资对象相关数据的披露,或者基于行业数据进行计算,数据获取难度较大,且容易产生误差。如2019年荷兰合作银行(Rabobank)对部分行业贷款的碳足迹进行评估,并假设行业的排放量是基于行业贷款在该行业资产负债表总额中的占比计算得到的,而荷兰统计局计算的各个行业资产负债表总额并不包含有限合伙企业、自由职业者等,从而造成某些行业如农业的资产负债表总额可能被低估,导致碳核算产生较大偏差(见表3)。
四、推动国内金融业碳核算的建议
(一)提高对金融业碳核算的认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