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能源局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1.22
【字 号】鲁发改能源〔2020〕77号
【施行日期】2020.01.22 电动小汽车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供电公司,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拓展消费市场加快塑造内需驱动型经济新优势的意见》(鲁政字〔2019〕14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有关要求,推动我省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就组织开展全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以下简称示范小区)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示范小区(含周边1.5公里)范围内应具备足够数量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对外开放、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满足小区居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二)申报的小区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时间为节点,2016年5月11日及以前完成规划审批的为既有小区,2016年5月11日以后规划审批的为新建小区。各县(市、区)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申报示范小区,原则上,申报新建、既有示范小区各不少于1个。
  (三)示范小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公司自行建设运营,也可通过联合、委托等方式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运营管理能力的专业机构建设运营。
  (四)示范小区申报主体应为独立法人单位,原则上一个示范小区确定一个申报法人单位。
  二、评选标准
  (一)设备要求:充电设备应为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或带有有序充电控制功能的交流充电桩。
  (二)建设要求:充电桩应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建成投运(其中,8月1日之后建设的,优先纳入评选范围),且已全部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在线监控、实时查询、信息共享,带有有序充电控制功能的交流充电桩可与台区配电变压器能源控制器进行信息交互,实现充电功率灵活调节。
  (三)规模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建设在公共停车位上的充电桩,须提供对外开放、公共充电服务,数量不少于示范小区停车场车位总数量的25%,全部建设为直流充电桩的,不少于20%。
  2.建设在私人停车位上的充电桩,应按照统一模式进行规划建设,其中,既有小区充电桩总数量不低于30台或充电桩总功率在200kW以上;新建小区充电桩总数量不低于100台或充电桩总功率在500kW以上。统一建设具备有序充电控制功能交流充电桩的,充电设施台数、总功率标准可下浮20%。鼓励建设在私人停车位上的充电桩,提供共享充电服务。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发挥中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的示范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向居民小区倾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评选,优先选择示范效果好、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性高的小区;供电企业要积极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做好有序充电设备接入工作。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小区的申报、评审、验收和公示工作;省直管县可自行组织,评选结果报送市级发展改革(能源)
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市在3月31日前完成示范小区评选公示工作,于4月30日前将公示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填写附表)报送省能源局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6月底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市示范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最终确定的全省示范小区名单在省能源局进行公告。
  (三)示范小区确认后,由各市使用省财政切块下达的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山东省能源局关于明确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方式的通知》(鲁能源电力字〔2019〕294号)执行。
  (四)对示范小区内充电设备故障率高、维护不及时、不对外开放等现象,一经发现,将取消示范小区称号、追缴奖励资金;属建设运维企业责任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纳入该企业失信记录,不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联系人:
  省能源局 张浩芳,电话**************,68627732(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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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充电服务居民示范小区申报表.xlsx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能源局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