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乘用车小批量型式认证
(2011-01-26 1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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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认证
乘用车小批量认证是欧洲型式认证的一种,是专门为产量很低的乘用车定制的一种认证方案,适合于小型汽车制造商。小批量认证也是保证乘用车满足欧洲的安全和环境标准的一种方式。在型式认证系统下,需要对原型车进行测试,如果车辆满足相应的要求并且有合适的安排能够保证生产一致性,就可以申请型式认证证书,之后相同型式的车辆就可以在欧洲市场上销售和注册,而不需要对每辆车进行测试或检查。
对乘用车的技术规范的检查涉及到很多与性能相关的结构总成,每个总成都包含一些与汽车安全或环境保护有关的系统和零部件。当所有这些结构总成的技术规范都被核准之后,就不得随意更改,除非征得发证机关的同意,有些变更还可能导致要重新进行测试。
欧洲市场上销售的汽车必须经过型式认证,否则便无法注册。如果每年在欧盟每个成员国注册的乘用车不超过500辆,制造商就可以从小批量认证制度中受益。(为了限制非欧盟地区的制造商利用该规则,通过小批量认证向多个国家出口,欧盟新颁布的整车认证指令将该条件限制为在每年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的注册数量不超过1000辆,该指令将于2009年4月29日开始实施。)
通常小批量型式认证只应用于M1类车,即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个乘员的车辆,并且此
类车没有获得过常规的型式认证。正常情况下,车辆的制造商应当作为小批量认证的申请者,但也可以委托代理进行申请。只有被制造商授权能够对对产品负责,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的代理,才可以代表制造商申请认证。对于非欧盟地区的汽车制造商,必须有一个在欧盟地区注册的授权代理,否则将不可能获得欧盟的型式认证证书。
500辆的限制是针对与该车的全部产量,而不是在某一个公司销售的数量,即如果多个公司共同销售同一款车,则这些公司的总计销量不得超过500辆。
进行小批量认证虽然比常规认证要简单得多,但是同样需要准备相关的技术文件、样品并进行必要的测试。首先,制造商应当了解适用标准的详细要求,而且因为标准是不断更新的,必须随时关注标准的动态。其次,制造商应当依据标准对车辆进行检查,特别是外观和内饰等很容易早期发现的问题。然后,还需要考虑未来车辆的改进设计,以及由此带来的认证的延伸问题。最后,制造商需要填写大量的信息资料文件,准备测试样品进行测试及认证工作。
经过认证的车辆,其技术规范就被固定下来,不得随意变更,制造商应承担保证所生产的车辆符合认证时所提交的技术规范。当然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设计的变更和改进是不可
避免的,一旦发生设计变更,制造商应通知原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判断是否需要对车辆重新测试。如果车辆使用了在其他发证机关获得认证的零部件,除通知零部件的发证机关外,还需要通知小批量整车认证的发证机关,连同将新的零部件证书。
杭州波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欧盟对M1类乘用车小批量认证的要求
  欧洲在2007年正式发布了新的整车型式认证指令2007/46/EC,替代目前正在实施的70/156/EEC。新的指令不仅适用于M1类车的型式认证,同时其适用范围还扩大到了其他机动车,而且小批量认证的要求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指令2007/46/EC将从2009年4月29日起正式实施。
  国内的汽车制造商在计划向欧洲出口时,往往会首先考虑小批量认证。因为一方面,由于对初期市场没有把握,采用小批量认证方式可以降低认证成本,避免过高的先期投入;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小批量认证避免某些法令的技术要求,避免进行大的技术改造。
  不同于常规的整车型式认证需要每一项都完全符合全部单独技术指令/法规的技术要求,并且需要经发证国家授权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测试报告,小批量认证可以适当免除部分指令的要求,还有一些指令给制造商自行测试和出具报告提供了可能性。针对小批量认证,所有适用的单独技术指令可以分为5部分:
1. 必须获得型式认证证书的指令/法规。该部分的指令或法规主要是针对零部件认证的,制造商必须满足指令或法规的全部的技术要求,包括管理要求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要求,并需要经授权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的技术报告,最终获得认证证书,产品上应当有相应的认证标记。包括以下指令或法规:
 
项目
基本指令/法规
M1类车
8
后视镜(零部件)
指令 2003/97/EC
认证证书
21
回复反射器
指令 76/757/EEC
认证证书
22
示廓灯、位置灯、制动灯、侧标记灯、日间行车灯
指令 76/758/EEC
认证证书
23
转向灯
指令 76/759/EEC
电动小汽车
认证证书
24
后牌照灯
指令 76/760/EEC
认证证书
25
前大灯及灯泡
指令 76/761/EEC
认证证书
26
前雾灯
指令 76/762/EEC
认证证书
28
后雾灯
指令 77/538/EEC
认证证书
29
倒车灯
指令 77/539/EEC
认证证书
30
驻车灯
指令 77/540/EEC
认证证书
45
安全玻璃(零部件)
指令 92/22/EEC
认证证书
46
轮胎(零部件)
指令 92/23/EEC
认证证书
50
挂接装置(零部件)
指令 94/20/EC
认证证书
60
前防护系统(零部件)
指令 2005/66/EC
认证证书
61
空调系统(零部件)
指令 2006/40/EC
认证证书
 2. 需要经授权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正式技术报告的指令/法规。该部分的指令或法规主要是针对车辆系统的要求,制造商必须满足指令或法规的全部的技术要求,并由经授权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符合指令/法规的技术报告,不需要有认证证书。包括以下指令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