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06年6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议事实行会议制度。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两次,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依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如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采用书面形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各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应载明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在董事会召开三日前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其他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七条 须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事项,公司必须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可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董事会讨论的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代理董事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董事、监事报酬的标准;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拟订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方案;
(十)拟订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
(十一)拟订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资产收购、兼并、出售、置换的方案;
(十二)拟订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担保、贷款方案;
(十三)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投资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占20%以下的投资项目,包括股权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信息技术产业投资及其他公司经营范围外的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等;
(十五)审议批准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借款;
(十六)审议批准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下的资产抵押或质押;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金额低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低于5%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该决议必须经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符合下列标准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低于30%以下;
(2)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低于30%;
(3)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额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低于30%;
(4)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低于30%。
(二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二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二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二十四)审议批准除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汽车之外的其他绩效考核激励计划;
(二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
第十条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
(一)有关公司经营管理议案,由董事或总经理提出。
(二)人事任免议案由董事长、总经理按照权限分别提出。
(三)董事会机构设置议案由董事长提出,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及分支机构设置议案由总经理提出。
(四)董事会临时会议遇有紧急事由时,其议案可在开会时直接提出。
第十一条 重大关联交易、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应有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十二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搜集,或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或会议纪要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并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准备具体内容。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的表决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表决方式: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但由董事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第十四条 董事会按照会议议程对所有议案进行审议后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十五条 会议议案无论是否表决通过,董事会均应形成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
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形成的决议,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须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准确和实事求是地在指定报刊上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本规则第三章议事范围的事项,因未经董事会决议而实施的,如果实施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或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经理领导,组织具体事项的贯彻和落实,并就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八章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就会议的情况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其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名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九条 对董事决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代理人)和董事会秘书或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得进行修改,如因记录错误需要更正的,由发表该意见的人员和会议记录人员现时进行更正,并签名。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或指定专人记录和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会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三)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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