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等是否为机动车
实证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涉案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影响到民事赔偿责任,并关系到行为人是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相关规定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定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车速不应高于20km/h。
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规定,机动轮椅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应大于50km/h。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和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的国家标准GB 7258-2012机动
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实施指南的说明部分提到:所谓的低速电动车、蓄电池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符合GB 7258-2012关于汽车(或摩托车)的定义,按照现行机动车生产管理规定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生产和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应为具有人力骑行功能的两轮车辆,其最大设计车速应不大于20km/h,否则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应按机动车进行管理。因此,所谓的低速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自行车、电动三轮代步车等电动三轮车辆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本质上都是机动车。
(二)机动车行政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了对电动自行车要实行登记管理。
公通字[2011]10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
(三)事故处理
中华电动汽车网
公安部关于江苏省公安厅就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提到凡是电动三轮车和时速大于20公里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均按机动车进行处理。
二、民事案件中电动车等是否构成机动车
(一)民事模型中的车辆是否为机动车
民事模型中的裁判文书都存在车辆是否为机动车的争议。但是,当事人和法官对车辆称谓非常多样化,包括: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车、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保洁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助力车、电动自行车、电瓶三轮车、二轮摩托车、二轮轻便摩托、二轮轻便摩托车、二轮助力车、二轮助力摩托车、轻便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助力车、助力三轮车等。经统计分析,是否为机动车的认定情况显示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全部399辆分析车辆中,仅有约10%被认定为机动车,而其他车辆未被认定为机动车。
关于认定理由鲜有判决书涉及,大抵是法官凭经验及直觉。有文章显示目前市场上超标电动自行车约占市场份额的90%,按此数据,民事审判中大量的超标车辆被认定为非机动车。
(二)民事模型中的三轮车辆是否为机动车
研究人员对于模型中的三轮车辆作了专门的分析。
虽然国家标准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实施指南在对摩托车定义的说明部分提到电动三轮车辆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本质上都是机动车,但司法数据并未体现这一点,85%的电动三轮车辆被认定为非机动车:
(三)民事模型中行政管理措施与机动车认定的关系
研究人员试图探寻各地法官在认定涉案车辆是否构成机动车的问题上有无考虑了其他因素,例如牌照等交通行政管理措施,但分析发现将近95%的绝大多数案件中法官没有提到这一问题。
(四)民事模型中鉴定与机动车认定的关系
研究人员试图探寻各地法官在认定涉案车辆是否构成机动车问题上有无采取了调查措施,例如要求鉴定机构就涉案车辆的属性进行鉴定。数据显示,民事案件中鉴定措施只在极个别案件中被使用:全部399涉案车辆,只有6辆明确提及被鉴定,而这6辆被鉴定的车辆中,被认定为机动
车的有4辆,机动车认定比例大大高于未鉴定车辆。
三、刑事案件中电动车等是否构成机动车
(一)刑事模型中的车辆是否为机动车
在全部刑事模型案件中,涉案车辆均被认定为机动车。涉案车辆称谓与民事模型中的大体一致,包括: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汽车、助力二轮摩托车等。应该注意到,这个数据并不能说明刑事案件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的比例高,因为只有那些被认定为机动车的才会入罪,才会被纳入事实模型。但上述事实至少可以说明,被称为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的电动车在司法实践中是会被认定为机动车的。
(二)刑事模型中行政管理措施
研究人员对刑事模型中被认定为机动车的车辆的行政管理状况也进行了统计:
(三)刑事模型中“鉴定”与机动车认定的关系
与民事模型相同,研究人员试图探寻各地法官在认定涉案车辆是否构成机动车问题上是否采取了调查措施,例如要求鉴定机构就涉案车辆的属性进行鉴定:
数据显示,有75%的刑事案件经过了司法鉴定,这与民事模型中极小的鉴定比例形成了鲜明对比。一定程度上说明刑事方面对电动车等属性的认定,要比民事上更加严谨。
项目小结
1. 民事案件中,多数电动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刑事案件中电动车均被认定为机动车。
2. 行政管理措施对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的认定没有决定性影响。
3. 鉴定措施在民事案件中较少被使用,在刑事案件中相对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