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8.06.05 |
施行日期 | 2018.06.05 |
文号 | 资府办发〔2018〕31号 |
主题类别 | 城市建设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资府办发〔2018〕31号
中华电动汽车网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部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以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用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强统筹规划,统一规范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全市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到2020年,全市充电设施达到总停车位的2.5%,形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标准规范,
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
二、突出重点任务
(三)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公交、出租车等公共服务领域为突破口,优先推进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主、分散式充电桩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公交、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重点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对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电力检修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提高充换电便捷性。
(四)大力推进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结合单位公务用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在单位内部停车场规划建设快慢充相结合的专用停车位和充电桩。结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出行市场化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
动汽车在公务出行保障方面的推广使用。国有企业率先推进内部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五)积极推进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将用户居住地作为分散式专用充电桩建设的重点,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对于个人在专有部位合规安装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和支持。鼓励电动汽车生产销售、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充电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已建成居民小区停车位统一改造,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小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鼓励电动汽车生产销售、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充电设施建设。
(六)全面推进城市公共场所和城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在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学校、文体场馆、交通枢纽、车站等公共停车区域,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合理利用城市道路停车位配建公用充电设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建设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支持建设占地少、
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在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同步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快充设施,在已建高速、国省道沿线公路服务区加快推进快充网络建设,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要。
三、加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
(七)加强专项规划引领。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考虑、因地制宜、科学推进,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各类充电设施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建设安排。各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要结合各自发展实际,编制实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相统一,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相衔接,并适时对规划进行修编,更好地指导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八)落实规划设计标准。按照国、省要求,制定我市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标准和要求。原则上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其中不少于10%的停车位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完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九)严格建设管理。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应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消防部门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其他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
局、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网资阳供电公司〕
(十)积极推进智能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充电设施监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行安全、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建立电动汽车用户服务平台,围绕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业务。〔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资阳供电公司〕
(十一)探索多元化建设运营方式。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点,推动建立委托代建、自建自用、随车配建等多元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方式。鼓励我市融资平台整合各类资源,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政企合作,积极探索由国有企业组织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模式。积极有效地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鼓励充电服务专业化发展,支持专业化企业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鼓励探索电动
汽车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通过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并提供智能充换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强化支撑保障
(十二)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以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为重点,结合公车改革促进电动汽车在公务用车领域的推广使用,积极推进私人乘用领域电动汽车应用。严格执行国家、省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财税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补贴,鼓励支持居民优先购买和使用纯电动汽车或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
(十三)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各居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
公交、出租、环卫、公安备勤等机构等在既有停车位(停车场),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自(专)用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在既有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公交场站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备案。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时,无需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场、收费站新建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应符合城乡规划,办理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对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取得设施所在的场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并向当地电网企业报装。对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规及示范文本规定,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管理规约。〔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国网资阳供电公司〕
(十四)加大用地支持。落实国家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快速充换电站建设用地予以支持和配合。〔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