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困难的界定
对是否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的界定,⽬前的主要⽅法是“企业⾃证,评委认定”。即:由具有低于成本报价之嫌的投标⼈,⾃⾏提供证据,证明其投标报价没有低于本企业的成本;如评标委员会采信其证据,该投标报价便没有低于成本,否则便可确定为低于成本。
从本质上说,这个⽅法类似民法的基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追求“形式上的真实”,其本⾝并⽆不妥之处。但是,这个⽅法在招投标实践中却显得随意性很⼤,维持“公平、公正”的成本太⾼,难以达到政府对⼯程价格进⾏规制的⽬的。⾸先,投标报价是由投标⼈⾃主确定的,即便投标⼈以低于成本价作为竞争的策略,投标⼈也决不会承认,他会竭⼒寻理由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鉴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真实成本的计算较为复杂,对个别成本的考查更是难以把握,因此,评标委员会对其是否低于成本的认定,将由于经验、⽔平的差异出现莫衷⼀是的局⾯,此其⼀;由于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的差异,对不同企业的同类⼯程报价,其评价标准可能发⽣变化,出现“此⼀时、彼⼀时”的现象,此其⼆;不同的评标专家,对类似⼯程报价由于“见仁见智”的缘故,可能作出迥然不同的决定,此其三;由于评标委员会掌握着低价能否中标的权⼒,这就增加了⼀个寻租的机会,使投标⼈预先“勾兑”潜在的评标专家和评委。于是我们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便会⼤打折扣,受到责难和⾮议。
从理论上说,对低于成本的界定还⾯临“撘便车”的问题。评委评标是有成本的,招标⼈对评委的⼯作肯定会⽀付报酬,但是,对评委⽀付的报酬不是以他的⼯作质量为标准的,即:⽆论评委的⽔平如何,也⽆论他的评价是否正确,他都将获得与其他评委⼀样的报酬,没有⼈会因为他的评价最正确⽽增加报酬。因此,评委在确定某⼀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时,会采取“撘便车”的态度。在⼤多数情况下,他会附合招标⼈意见。⽽我们只能期待“道德责任感”来保证评委说真话,(但不能保证其真话的正确性),⽽要做到这⼀点是⼗分困难的。
为维持招标投标的公平和公正,也许我们可以采取提⾼评标专家的⽔平、职业道德,以及在更⼤范围内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措施。但是,在众多的⼩城市和县城,⾼⽔平、⾼素养的专家屈指可数,⽽提⾼评标专家⽔平、职业道德的成本却相当⼤,因为我们不能仅仅指望通过培训便能迅速提⾼其业务⽔平和道德责任感。事实上我们必须为此⽽建⽴⼀种机制,⼀种选择合格专家和约束专家⾏为的监督机制。如果我们⼀律从外地抽取专家,那么其招标成本必将⼤幅度增加,对于规模较⼩或者⼀般的⼯程,显然将由于招标成本与⼯程造价不相称⽽难以实施。即便如此,我们仍然不能解决“见仁见智”、多重标准和随意性问题,⼀⾔以蔽之,“企业⾃证,评委认定”的⽅式,⽆法为界定低于成本报价提供客观的评价标准。
假如我们因为现实的原因难以有效实施上述措施,也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界定⽅法,那么由于⼯程价格趋于成本的必然性,这就注定了我们――⼯程招投标监督部门,以及评标委员会,将不得不最终
放弃严格界定低于成本报价这道防线,让不合理的低价泛滥,从⽽损害我们的市场和事业。
2、思维定势的转变
有的专家提供了以历史成本来考查投标报价的⽅法,即以投标⼈上年度的销售利润率来判断其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当投标⼈的降价幅度⾼于其上年度销售利润率时,便意味着该投标报价低于了成本。这样实施是否可⾏,有待实践检验,但不失为⼀种有益的探索。然⽽这个办法的不合理之处恰恰在于“以历史成本考查现实报价”,当⼀个企业年度销售利润率明确后,该企业下⼀年度的投标报价下浮率的下限也便确定了,否则便只能制造虚假的⼯程预算(计划)价格和让利幅度。此外,财务资料真实性的确认权向其他部门的转移,⽆异乎评标委员会的扩展,增加了新的寻租契机。
上述办法,以及“企业⾃证,评委认定”的办法,有⼀个突出的特点,即我们的着眼点在于考查投标⼈提供的证据,是以“证据”为核⼼、围绕“证据”所进⾏的判断。据了解,国际上处理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倾销的商务案件,的确是以证据为核⼼的,但所涉及的案件⼤多具有相当的影响,其标的物数额巨⼤,处理的程序繁复,并不适⽤于⼤量的⽇常招投标活动。民法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对法律事实的确认,是以当事⼈双⽅的⼀致认同为准;对⼀些难辩真伪或者专业技术⽅⾯的事实,则需要司法鉴定。⽽我们对是否低于成本的问题,就其实质⽽⾔,相当于由评标委员会承担司法鉴定的职责,然后再由招标⼈⾏使“认同”或“否定”的职责。难怪我们陷于被动之中。
我们能否转换⼀个⾓度来考虑问题呢?能否摈弃以“证据”为核⼼来判断的作法,⽽改为以预先设⽴的“规则”来进⾏判断的作法?例如我们制订⼀项市场竞争的规则,并以这项规则来作为是否低于成本的判断依据,显然更⽅便⼀些,既简便易⾏,⼜克服了前⽂所述的各种弊端,⽽且满⾜了政府对⼯程价格进⾏规制的要求。
3、维克瑞拍卖法的启⽰
众所周知,公共物品是⼀种⾮排他性的产品,⼈们出于⾃⾝利益的考虑,通常缺乏⽀付公共物品成本的积极性。怎样解决呢?经济学家提出:以每个受益⼈对该公共物品的效⽤来考查,只要这些效⽤⾜以⽀付⽣产公共物品的成本,便可由政府对各受益⼈收取相当于每个受益⼈效⽤的税收,⽤以⽣产该公共物品。⾄于如何知道(或确定)每个⼈的效⽤,经济学家克拉克提出了⼀个⽅案,称为克拉克机制。
大众golfr克拉克机制与本⽂⽆关,但克拉克机制解决每个⼈的真实效⽤的办法,却给⼈以启迪。克拉克机制的核⼼,是要通过该机制的实施,促使每个⼈理智地说实话。美国经济学家维克瑞提出的竞价拍卖法,其核⼼也是以其⽅法促使竞价者理智地说实话,因为唯有如此,才能使竞价者⾃⼰的利益化。
dual 维克瑞拍卖,也称⼆级密封价格拍卖。例如拍卖名画时,让每个竞买者把愿意出的价格写在纸上,装⼊信封密封。如同⼯程开标⼀样,拍卖⼈开封公布各竞买者报价,出价的⼈中标,得到名画。与⼯
程招投标不同的是,中标者实际上只按次⾼报价付款成交。按照这种办法,每个⼈的选择便是理智地说实话。例如,⼀个⼈对该名画的真实估价为10万,如果说实话,出价10万,⽽次⾼报价为9.6万,那么他在买到名画的同时,得到0.4万的净收益;如果他说谎报价9.5万,则净收益为0,因为他不能买到名画。如果他夸⼤名画价值,报价10.5万,其结果将有两种:当次⾼报价仍为9.6万时,他提⾼报价显得毫⽆意义;假如次⾼报价者也夸⼤名画价值,报价10.2万,那么他将要损失0.2万元,因为名画的价值为10万元。这意味着说实话的结果⽐说谎的结果对⾃⼰更有利。
⽆论克拉克机制或维克瑞拍卖法是否付诸实施,毕竟给我们指点了另⼀条思路。本⽂试图从制订规则这条思路出发,寻求⼀个新的⽅法,来解决如何界定低于成本投标报价的问题。这个⽅法可简称为,“次低标价原则”,分两个层次,相辅相成,即:在众多投标报价中,以次低投标报价为;在预先设定的规则所约束的范围内,最低投标报价即为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
途观l和柯迪亚克哪个好 四、实⾏次低报价原则的基础
1、时机与条件
现代经济学认为,“经济⼈”即经济⾏为者,是利⼰⼈和理性⼈。其⼀,利⼰是指追求预期效⽤的化,其效⽤既包括利⼰主义,即主要追求个⼈利益⽽⾮公共利益,同时包括各种偏好:物质、享乐主义;艺术、哲学理念、利他主义等,因⽽既有不惜损害他⼈利益的⼀⾯,也有为社会公众利益的⼀⾯。其
⼆,理性是指可以把握如何使⾃⼰的利益化,能够⾯对市场实际,通过对各种结果发⽣的可能性及其效果的评估,理智地决策,来把握他的⾏动的预期效⽤。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很快,市场经济秩序正逐步完善,如果说上世纪80年代,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本企业家⼩官龙太郞所谓的“幼稚园阶段”,那么⽬前⾄少已经达到中学阶段。这在招投标⼯作实践中,我们也有深切的体会。企图通过关系、侥幸或⾮法⼿段中标的企业越来越少,对投标机会的评估,中标概率的评估以及投标策略已逐渐为投标企业所熟知并在实践中尝试。投标企业正逐渐成熟为“经济⼈”,既追求企业利益的化,⽽且能够较为理智地把握如何使⾃⼰的利益化,⼀句话,利⼰与理性基本上已兼⽽有之。我们有条件通过制定规则,约束投标⼈的⾮理性⾏为,促使其理性地参与投标。
此外,随着我国加⼊WTO和⼯程造价改⾰的不断深化,建筑劳务、材料价格、机械设备租赁价格已全⾯放开、随⾏就市,⼯程施⼯索赔、⼯程保险与担保制度也正在积极探索中;特别是国家正式推⾏⼯程量清单计价制度,这项⼯程造价改⾰的意义在于:不但是我国在⼯程造价领域正式确⽴市场经济体制的重⼤举措,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要措施。实⾏⼯程量清单计价,既适应WTO的“政策透明”的要求,同时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程价格⽅⾯信息不对称的缺陷,这必将为招投标开拓⼀个新的领域和市场竞争的空间。如果说过去我们不得不着眼于施⼯图预算的准确性,并⼏乎以此确定中标与否,那么,现在我们则必须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管理、施⼯技术管理上下功夫,必须研究招投标
竞争理论,理智地投标决策。
2、理论依据
⼯程招投标竞争理论,是市场竞争理论和博弈理论在招投标竞争中的实际运⽤。博弈论中的“纳什均衡”是指:在对⽅策略确定的情况下,每⼀竞争参与者的策略都是的;如果某⼀参与者改变策略(⽽其他⽅不改变策略),那么他的效⽤将会降低。也就是说,在招投标中,某⼀投标⼈⾸先须设定对⽅可能采取何种竞争策略,然后针对性地制定优于对⽅的策略,⽽对⽅亦按照这种办法。在这种情况下,每⼀投标⼈的策略都是的,如果某⼀投标⼈改变其针对性的策略,那么他的中标概率将会降低。 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具有多种形式。⽽在招投标竞争中,价格的竞争具有⼗分重要的意义。法国经济学家约瑟夫.伯特兰提出⼀种竞争模型,即:对于⽣产能⼒很容易扩⼤的⾏业,在对⼿价格固定不变的假设下,可以通过选取价格来使其利润化。也就是说:假定对⼿不改变价格,那么可以通过降低其产品的价格来争得对⼿的顾客,从⽽实现⾃⼰的利润化。这是⼀种寡头垄断竞争,即“伯特兰”(BERTAND)竞争。在这种模型中,对⼿亦会如此考虑,从⽽进⼀步让价。这⼀过程⼀直到使利润为零的⽔平为⽌。这时,任何让价都不会使⼚商获利。但是,这⾥所称的利润,应当是指⾼于正常利润的超额利润,如果没有利润的话,那么为降低成本⽽投资实施的技术创新就不会给⼚商带来任何回报。
实际上,竞争理论强调在许多经济境况下,报酬取决于相对业绩⽽不是绝对业绩。在“伯特兰”竞争模型中,产品价格等于次低成本⽣产者的边际成本,即产品价格与次佳效率⼚商的边际成本相等,⼚商在单位产品上所获利润取决于效率的⽣产者与效率次佳的⽣产之间的边际成本的差异。
招投标竞争是不完全竞争,每⼀⼯程竞争的参与者数量有限,因为信息的发布与搜寻都是有成本的,⽽且应当是有效率的。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并不能解决全部信息问题,投标所需的全部信息的搜寻成本和交通费⽤将成为进⼊市场的障碍。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能把⼀个很⼩的⼯程招标信息发布到全国每⼀个⾓落的原因。由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每⼀个⼯程招投标竞争都是⼀个局部市场,⽆数局部市场构成招投标整体市场。同理,对“产品价格等于次低成本⽣产者的边际成本”的认知也适⽤于局部市场,利润取决于效率与次佳效率之间的差异这种情况,发⽣在博弈参与者之间。产品价格由局部竞争参与者中的次低成本确定,最终必然导致社会产品价格等于次低成本⽣产者的边际成本。
3、投标⽬的与竞争策略
企业是以营利为⽬的社团法⼈,即:追求预期效⽤化的经济⼈。企业投标的⽬的是为了追求利润,⽽不是为了社会或他⼈谋利。但是,在竞争⽇趋激烈的条件下,竞争能否成功,在很⼤程度上取决于价格是否具有竞争优势(伯特兰竞争),即投标报价是否低于竞争对⼿。⼀般说来,如果你的报价低于所有竞争对⼿的概率⼤于0.7,那么你将具有七成以上的中标机会。换⾔之,如果你要有七成以上中
标的把握,那么你的投标报价应当具有低于所有竞争对⼿七成以上的概率。这就注定了投标⼈必须以低价参与竞争。在这种情形下,“中标与利润”分割为两个对⽴⽭盾的⽬标:为了获得较理想的利润,你必须以较⾼的价格投标,但却因价格较⾼⽽失去中标机会,其收益为“零”;如果想要提⾼中标概率,则须以较低价格投标,但中标后却难以获得理想的利润,甚⾄可能因为价格过低,其利润趋于“零”或负值。这是两难的“逆向选择”:或者低价中标,或者⾼价失标。投标⼈必须理性地明确追求的⽬标,确定收益期望值,在利润和中标概率间寻求平衡点,⼒求预期效⽤化。当有的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时,虽然他的⽬的仍然是为了获利――只是他变换了⼿法,以暂时的亏损来换取获得远期利润的机会――但这是⼀种风险很⼤、损害他⼈利益和社会总体利益的作法。对于投标⼈⽽⾔,亏损可能造成信⼼丧失和管理的混乱,也可能因为亏损影响到⼯程⼯期、质量,或其他种种原因⽽失去获得远期利润的机会;由于低于成本的作法属不正当竞争,因⽽损害了其他投标⼈的利益,⽽且势必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负⾯影响。
奥迪q7 事实上,当投标⼈以较低价格投标时,并不意味着该投标⼈可能亏损,因为企业间的个别成本存在着差异。在投标报价趋于成本的条件下,企业的利润主要体现于⾼于社会平均⽣产⼒⽔平所产⽣的收益,即企业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所形成的利润(或效率的⽣产者与效率次佳的⽣产之间的边际成本的差异)。个别成本较低的企业,即使其报价相当于或低于其他企业的成本时,仍然有利可得;⽽个别成本较⾼的企业,则处于⼗分不利的地位,他要么通过机会评估⽽放弃投标,要么以求⽣存⽽放弃对利
润的追求。即使他的报价⾼于其他企业,也可能低于了⾃⼰的个别成本。但是,投标⼈对竞争对⼿的成本⽔平以及最后的具体报价,实际上是⽆法准确把握的,因此,⽆论投标⼈的个别成本处于何种⽔平,他都必须遵循博弈的原则:使⾃⼰的报价优于(低于)所有竞争对⼿假定的报价(策略)。在这种情形下,低成本的企业以其真实成本报价,可以使中标概率化,但并⾮预期效⽤的化。这是不符合经济⼈的⾏为准则的,也并不符合社会进步的原则。因为缺乏利益的激励和发展的物质条件,企业只能萎缩,社会则会停滞不前。
实⾏次低标价原则,由于将排除不合理的最低报价,因⽽能够促使投标报价趋于合理,使⽣产⼒⽔平较⾼的企业获得更⼤的发展空间,并可以促进⽣产⼒⽔平较低的企业改善管理,提⾼劳动⽣产⼒⽔平。下表试图表明这种状况。
投标企业投标报价通常情况下实⾏次低标价
个别成本实际报价中标概率预期效⽤如A调整报价中标概率预期效⽤
A 1.00 0.95 1.00 0 1.00 0.50 0.05
B 1.00 1.00 0 0 1.00 0.50 0
C 1.00 1.05 0 0 1.05 0 0
上表建⽴在假定投标⼈都了解对⼿成本状况的前提下,并设定各企业的成本⽔平各⼤致相差5%。当各企业均以成本价投标时,A企业报价最低中标,但其效⽤为0。由于最低报价将被排除,A企业必须增加报价额5%,才能保持与中等成本⽔平的企业⼀致,避免被排除,由此他获得5%的效⽤;B企业为了保证低价优势,同时⼜不被排除⽽不能调整增加报价,但即使中标其效⽤仍然为0;C企业如果仍以成本价投标,其中标概率仍为0,但如果调整,改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则将造成亏损。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超5亿
假如投标⼈对竞争对⼿都缺乏了解,各投标⼈将如何决策呢?⾸先,他只能假定各投标⼈的成本⽔平都与⾃⼰⼀样,否则他将⾯临更⼤的风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以成本价投标,⼀则极有可能成为最低标⽽被排除,⼆则即便中标也毫⽆利润可⾔,这是不符合效⽤化原则的。最理智的作法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定的利润,既能保持低价的优势,增⼤中标概率,⼜能降低成为最低标的风险,⽽且在中标后还能获得⼀定的利润。因此,实⾏低标价原则,能够促使投标报价趋于合理化。
五、次低标价原则框架设计
建筑⼯程产品的价格组成包括⼯程成本、利润和税⾦及其规费,由于税⾦和规费不存在竞争,为⽅便表述,这⾥忽略不计;我们只考查⼯程成本和利润。下⽂提到的成本、利润,限定在常规意义下,是指投标⼈按照招标⽂件的要求,在报价时分别填报的企业“成本”和预期“利润”。实⾏次低标价原则有
两种思路,⼀是设定⼀种规则,促使投标⼈以真实成本和明确的利润率报价;投标⼈说实话的效⽤,⽐说假话的效⽤对⾃⼰更为有利。我们把这种办法称为“次低标价规则”。⼆是把次低报价作为判断个别成本的标准,当最低报价低于次低报价的幅度⼤于次低标价的利润率时,最低报价则判定为低于成本的报价。我们把这种办法称为“最低标价规则”。
(⼀)次低标价规则
1、诚信原则。
这是第⼀个最基本的原则。⾸先假定所有投标⼈都是诚实的、讲信⽤的,因此,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界限由投标⼈⾃⼰确定。其⽅法是:投标⼈必须⾃主填报投标报价的构成,分两部份,⼀是企业的真实成本;⼆是预期利润率。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便以投标⼈⾃⼰确定的预期利润率为标准。如果投标⼈的报价最低,其低于次低报价的幅度⼤于投标⼈⾃⼰所报的利润率⽐例时,该投标报价便判定为“低于成本”的报价。例如,该投标⼈的报价为100,其中成本为95,利润为5,利润率则为5%。如果在这⼀⼯程投标的所有报价中,该投标⼈的报价最低,⽽次低报价为106,那么,由于“106”与“100”之差⼤于投标⼈所报的利润率5%,该投标报价(100)便判定为低于成本的报价。
显然,投标⼈除了⾸先要考虑避免成为最低标外,还要考虑⼀旦成为最低标,何种情况对⾃⼰最有利。因此,投标报价时可能采取提⾼⾃⼰预期利润率的办法,使其报价低于次低标价的幅度⼩于利润
率,来避免被淘汰。但是,这样做就不符合下⾯第⼆个原则:、优惠原则。
当最低报价投标⼈所报的利润率⼤于其他投标⼈的平均利润率时,低于次低标价的标准要以平均利润率为准。也就是说,投标⼈报的利润率,只有在低于平均利润率时,才能作为判断是否低于成本的标准。这是因为:由于报价最低,利润,表明投标⼈的实际成本很低,劳动⽣产效率很⾼,如果投标⼈有诚意,理应以较优惠的利润率投标,⽽不应⼀味追求⾼额利润。这有理由让招标⼈怀疑其合作的诚意与报价的真实性,因此要以平均利润率加以制约。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投标⼈没有必要提⾼预期利润率。对他最有利的作法是与平均利润率保持⼀致,因为低于平均利润率对他不利。但是,在投标决策时,平均利润率是⽆从把握的。此外,如果他有意降低预期利润率,这就更加不明智了。因此,的办法是尽可能真实地填报预期利润率。这样,成本也就尽可能地趋于真实。
如果最低标价不属于低于成本的报价,那么应当由最低投标报价中标。这⾥没有考虑最低报价的效率问题,因为不排除最低报价的成本⾼于次低报价。但由于其差幅较⼩,因⽽忽略不计。
低于成本报价判断公式:C≦P时,(A-B)>C
式中:A为次低报价;B为最低报价;C为最低报价利润率;P为其他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利润率;当C<P时,C取P值。
(⼆)最低标价规则
补贴车型 ⾸先仍然以诚信原则为前提,并按规定填报成本与预期利润率。但是,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界限要以次低标价为标准。即:当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之差⼤于次低报价的利润率时,该报价为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
投标⼈作利润率决策时,并不能确切地知道⾃⼰是最低标或者次低标,当他成为最低标时,他的利润率⽆论⾼低,对⾃⼰都没有实质上的意义,但如果成为次低标,利润率为0对他最有利,因为这将排除低于他的任何价位的最低标。从这点出发,投标⼈报“零利润”对⾃⼰最有利。但是,如果利润率为0,其成本必须增⼤,这就不符合下⾯这条规则:
3、效率原则。
当次低标价的“成本”与最低标价的成本之差,⼤于最低标的利润率、且次低标利润率低于平均利润率时,判断是否低于成本要以所有投标⼈的平均利润率为准。也就是说,只有当次低标价的利润率⾼于平均利润率时,才能作为判断是否低于成本的标准。这是因为,次低标价的成本⾼于最低标价的成本虽然是正常的,但如果差额幅度⾼于最低标的利润率时,意味着次低标投标⼈的效率很低。对于招标⼈来说,低效率者可能因其管理不善,⽽不能保证⼯程的顺利实施;此外,由于利润低或零利润,该投标⼈显然缺乏抗拒⼯程风险的能⼒,如果发⽣不可预料的情况,必然向招标⼈转嫁风险。这样的投
标报价当然不能作为判断低于成本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标⼈有意压低利润率,对他是没有好处的,⼀则不会被采纳,⼆则由于低效率,存在可能被业主拒绝的风险。如果有意提⾼利润率,对⾃⼰也没有好处,因为⼀旦成为最低标,那么⽆论利润率⾼低都没有意义;如果成为次低标,那么由于差幅较⼤,最低标不被排除的可能性增加,对⾃⼰也没有好处。因此,最理智的办法是尽可能真实地填报他的预期利润。
既然当次低标的利润率低于平均利润率时,要以平均利润率为准,那末为何不直接规定以平均利润率为准呢?这是因为,如果没有要求和约束的话,投标⼈将处于⼀种随意性很⼤的⾃由状态,所报的利润率可能畸⾼畸低,离散度增⼤,从⽽偏离我们规制的⽬标。此外,由于利润率低可能带来效率低的负⾯影响,利润率⾼则将加强最低标的竞争⼒,对⾃⼰没有好处,从⽽
可以促使其真实报价。
这个办法的实质,是把次低标价的成本作为“个别成本”的标准。次低报价分为成本和利润两部份,超过利润率,也就低于了成本。把次低报价作为个别成本看待的出发点,是为了制⽌恶意竞争,追求价格的合理性。那么,也就同时把最低标价是“不合理”的标价、其竞争是不正当的竞争作为了设定的前提。⽽“次低标价规则”设定的前提是把最低标价的成本视为与次低标价(成本和利润)相当,本质上虽然没有太⼤差别,但它采⽤的是投标⼈⾃定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最低标价规则”不如“次低标
价规则”合理。
低于成本报价判断公式:C≦P时,(A-B)>C
式中:A为次低报价;B为最低报价;C为次低报价利润率;P为其他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利润率;当C>P时,C取P值。
(三)⾃然淘汰法
⾃然淘汰法适⽤于以分值量化的综合评估法评标,本质仍是以次低标价为标准,但强调次低标“”,其⽅法是不区别是否低于成本,以预先确定的量化规则,让不合理的最低标⾃然淘汰。具体的作法是:
1、递减原则。
设次低标价为分,低于或⾼于次低标价均按⽐例扣减量化分值。其中,对低于次低标价的,要作不利于投标⼈的量化,实⾏分值递减原则,即每降低⼀个百分点,相应加重扣减的分值权重。如,低于次低标价百分之⼀,扣减1分;低于百分之⼆,每百分之⼀扣减1.5分;低于百分之三,每百分之⼀扣减2.0分,等等。
设定扣减⽐例,要以合理、适度为原则,既要排斥不合理的最低标,也应当让合理的最低标经综合评估,仍然有中标的可能。
2、优惠原则。
当最低标价的利润率低于平均利润率时,表明投标⼈是以让利作为降价基础的,或者在其所降低的价格中,包含了投标⼈⼀部份利润,因⽽应当把利润率作为⼀项辅助性指标进⾏综合评估。可以考虑以平均利润率为标准,投标⼈的预期利润率⾼于平均利润率的,按⽐例扣减量化分值;低于平均预期利润率的,则按⽐例增加量化分值。
3、效率原则。
由于实⾏次低标价的评标原则,投标⼈投标决策时,并不知道其报价所处的地位,即:他不知道⾃⼰的报价是最低标、次低标,或者中⾼标、标。投标⼈是以低于其他⼈报价作为策略考虑的,因此我们应当假定投标⼈所投标书是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成本⽔平便意味着劳动⽣产率⽔平,因⽽可以把成本(率)也作为⼀项指标进⾏综合评估。可以考虑以平均成本为标准,投标⼈的成本⾼于平均成本的,可按⽐例扣减量化分值;低于平均成本的,则按⽐例增加量化分值。分值的设定,以适度为原则,因为这只是对投标⼈劳动⽣产率评估的⼀项辅助性指标。⽽对于业主的效益⽽⾔,归根到底表现在投标报价上。
市场经济的帕累托效率,是指在效⽤可能性曲线上,⼀个⼈要想获得更好的福利,除⾮使其他⼈的福利更差。――这是⼀个很难表述的经济学概念,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个意味深长的概念。从⾮经
济⾓度着眼,我以为其中包含两层意思:⼀是整体的配置、组合、效率已达境况,以⾄于不可能更优;⼆是各构成要素各得其所,处于此消彼长的均衡状态。因此,⼀个⼈只有在损害他⼈利益的条件下才能得到好处。由此我们有理由期盼建筑市场实现这种意义上的“帕累托效率”,使业主和承包商双⽅的利益处于⼀种均衡状态,如果由于社会或其他⽅⾯的原因,使⼀⽅受到损害――毫⽆疑问,其结果必然使社会福利和经济的发展受到损害。避免这种情况的发⽣,或者减少这种损害的程度,需要政府的有效引导和⼲预,也需要我们⼤家为此⽽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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