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发依据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告》
二、核发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汽车(除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外)。
三、核发地点
福州市环保局办事大厅核发窗口、福州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管所发放号牌窗口、福州市各机动车年检站设置的核发窗口。
四、核发时间
自2011年7月1日起,本市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环保标志核发暂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核发程序
(一)新车环保标志核发
凡新增或更新的汽车发动机必须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
1、核发所需材料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⑶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私车:身份证 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
2、核发地点
在市环保局驻市公安局车管所发放号牌窗口,新车办理注册上牌手续的同时核发环保标志。
(二)转入车辆厦门汽车网环保标志核发
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及所有载货汽车和挂车禁止转入。其余申请转入的汽车发动机必须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1、核发所需材料
(1)发动机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转入车辆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私车:身份证 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外地转入机动车尾气检验记录表;
(2)发动机未列入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国家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进口小型乘用汽车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私车:身份证 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
环保、质监、交警三家会审单;
⑤本市年检站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
2、核发地点
在市环保局驻市公安局车管所发放号牌窗口,外地籍车辆转入本地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同时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核发环保标志。
(三)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在本市注册登记日期为2005年7月1日及之后的非营运车辆环保标志核发
1、核发所需材料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私车:身份证 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
2、核发地点
在市环保办事大厅核发窗口及本市年检站设置的核发窗口,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核发环保标志。
(四)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在本市注册登记日期为2005年7月1日以前的汽车、营运车辆和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未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未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环保标志核发
1、核发所需材料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私车:身份证 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
⑷本市年检站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
2、核发地点
在本市年检站设置的核发窗口,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核发环保标志。
(五)外地车辆的核发
非本辖区机动车原则上须回原籍申领环保标志,如确需申领本市环保标志,应提供机动车登记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授权委托书。
1、核发所需材料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私车:身份证 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
⑷本市年检站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
⑸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书。
2、核发地点
在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中心办理。
(六)无法确认标志种类车辆的核发
1、核发所需材料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私车:身份证 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市年检站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
⑸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
2、核发地点
在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中心,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经环保技术鉴别,根据鉴别结果领取环保标志。
(七)用车大户环保标志核发
2011年7月1日至8月31日,对用车大户(指用车数量在10辆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体户)核发环保标志。
1、车主凭本单位提供的《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可在全市各核发点设置的核发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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