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融(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泉州市环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2 
【案件字号】(2021)闽05民终1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小丹郑程辉郑昭文 
【审理法官】黄小丹郑程辉郑昭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美融(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泉州市环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艺雄;徐圆 
【当事人】美融(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泉州市环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艺雄徐圆 
【当事人-个人】郑艺雄徐圆 
【当事人-公司】美融(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泉州市环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林劲松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程琼芬福建庆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劲松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程琼芬福建庆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劲松程琼芬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福建庆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美融(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郑艺雄;徐圆 
【被告】泉州市环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在案证据,案涉租赁车辆登记在美融泉州公司名下,郑艺雄已支付美融泉州公司截至2018年4月13日的3期租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基本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案涉租赁车辆登记在美融泉州公司名下,郑艺雄已支付美融泉州公司截至2018年4月13日的3期租金。环融公司在未经美融泉州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将租赁车辆收回,导致美融泉州公司未能收取部分租金,侵犯了美融泉州公司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环融公司应就其占用租赁车辆期间给美融
泉州公司造成的租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美融泉州公司关于其他损失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美融泉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363元,由美融(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0:36:02 
【一审法院查明】厦门汽车网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美融泉州公司作为出租人(甲方)与郑艺雄为承租人(乙方承租人)、徐圆作为共同承租人(丙方)、环融公司作为担保人(丁方)签订合同编号为MRHR20170171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未注明签订时间。根据诉争合同约定,甲方根据《租赁车辆清单》(附件2)中乙、丙方的要求和选择,以租给乙、丙方使用并依约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为目的向乙、丙方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汽车;合同就乙、丙方自主选择租赁车辆及车辆的交付、车辆总价为78627元等事实进行了约定。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乙、丙方委托甲方向出卖人受领租赁车辆(具体由《租赁车辆受领委托书》附件3进行
约定),所购车辆过户登记到甲方名下后,甲方即完成了乙、丙方的购车指定,并在与乙、丙方另行约定的时间向乙、丙方交付租赁车辆,乙、丙方收到租赁车辆后当即验收,该验收以不超过乙、丙方自行与出卖人确定的交易条件为限,验收合格后签收《车辆接收确认书》(附件4)。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本合同的租赁期间自起租日开始满36个月,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乙、丙方应按《还款(租金支付)计划表》(附件5)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乙、丙方因系统划扣故障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时足额还款的,可委托丙方代为还款,但必须出具乙、丙方向丙方的转账凭据等甲方认可的证明;否则视为乙、丙方发生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十条约定:乙、丙方发生逾期偿付租金(含本金及利息)及费用等根本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将租赁车辆收回。甲方需要收回租赁车辆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收回,并向乙、丙方发出《租赁车辆收回通知书》(附件6),乙、丙方应无条件提供一切便利,并支付为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乙、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在本合同租赁期限的最后一天,若乙、丙方未发生违约行为,即全部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实际租金、利息、逾期利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金及其他款项等付清后,乙、丙方可以留购方式取得租赁车辆所有权。乙、丙方以现汇方式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留购价格人民币100元,购买租赁车辆所有权。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经甲方要求,丁方自愿为本合同项下乙、丙方对甲方所负债务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内容在下述丁方的义务中进行具体约定。根据合同附件4《车辆接收确认书》所载,租赁车辆为丰田牌GTM7240G的车牌号为闽C8××××的汽车;根据合同附件5《还款(租金支付)计划表》所载,租金支付方式为等额本息,租赁利率为1.2%,保证金为6291元,一次性服务费2500元,保险费8627元,GPS押金2000元,GPS流量费每月150元,银行代扣手续费每月3元,每期租金支付3281元(共36期)。租赁车辆于2018年1月24日登记在美融泉州公司名下。北京精真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出具《精真估线下评估报告》一份,载明租赁车辆的车商收车价评估为15000元。美融泉州公司就本案委托律师起诉,并支付律师费45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美融泉州公司与郑艺雄共同确认,郑艺雄就本案支付给美融泉州公司的款项为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共计3期租金9843元(3281元×3)。    案件审理过程中,郑艺雄申请郑思晓出庭作证。郑思晓称其以前在环融公司做车辆租赁的业务,当初是郑思晓与郑艺雄签的合同,签合同时告知郑艺雄租金付给环融公司,郑思晓有代收一两个月租金,郑艺雄大概使用车辆三个多月就把车辆还回来了。环融公司收回车辆后由贷后部门在处理,具体情形其不清楚。美融泉
州公司对郑思晓的证言质证认为,美融泉州公司从未授权环融公司或任何人收取租金及收车的权限,美融泉州公司也未发出收回车辆通知书,美融泉州公司对环融公司于车辆2018年4月左右收回车辆的情况不知情,直至2019年3月7日环融公司才将车辆交给美融泉州公司。郑艺雄、徐圆对郑思晓的证言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美融泉州公司根据郑艺雄、徐圆的选择购买车辆,提供给郑艺雄、徐圆使用并收取租金,同时约定郑艺雄、徐圆有权在履行完合同义务并支付留购款后取得租赁车辆所有权,美融公司与郑艺雄、徐圆之间形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诉争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美融泉州公司主张环融公司未经授权强行收回并占有使用租赁车辆,根据美融泉州公司提供的车辆移交视频截图显示,环融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将租赁车辆交还美融泉州公司,足以证明环融公司已向郑艺雄、徐圆收回车辆;环融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回车辆的具体时间及授权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结合郑艺雄、徐圆的到庭陈述及郑思晓的证言,环融公司在未经美融泉州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14日前自行将租赁车辆收回,导致郑艺雄、徐圆无法占有、使用租赁车辆及美融泉州公司未能按时收取租金,侵犯了美融泉州公司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美融泉州公司主张其损失包括租金损失与其他损失,
但本案中美融泉州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财产权益存在其他损失,且诉争合同约定的租金已经包含购买租赁物的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的规定,环融公司仅应就其占用租赁车辆期间即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期间的租金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诉争合同约定郑艺雄、徐圆每月租金支付3281元,则相应损失计算为35270.75元(3281×10+3281÷28×21)。美融泉州公司主张环融公司承担其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500元,但该费用并非本案诉讼必然产生的费用,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对美融泉州公司请求环融公司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环融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环融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美融泉州公司经济损失35270.75元;二、驳回美融泉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44元,由美融泉州公司负担1562元,由环融公司负担682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