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混凝土相关标准规范中都将标准养护作为检测混凝土性能的强
制养护方法 ,并且不遗余力的研究、探索标准养护的最佳方法 ,以求最
大限度的挖掘混凝土自身性能 .我国的混凝土标准养护研究工作也经
历了相当长的时间 ,并从新确立了具备相当技术水平的标准养护方法 .
如: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1 对标准养护规定 :
“第 5.2.2 条:采用标准养护的试件 ,应在温度为 20 ±5℃的环境中静置
一昼夜 ,然后编号、拆模 .拆模后应立即放入温度为 20± 2℃,相对湿度
为 95% 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 ,或在温度为 20± 2℃的不流动的 Ca
(OH)2 饱和溶液中养护 .标准养护室内的试件应放在支架上 ,彼此间隔
10~20 ㎜,试件表面应保持潮湿 ,并不得被水直接冲淋 . ”
第 5.2.4 条:标准养护龄期为 28d( 从搅拌加水开始计时 ).
新的标准养护方法 ,为与国际标准 ISO 接轨并保持一致 ,在养护要求上
比旧有的标准养护更具严格性、精细性 :温度要求从 “20± 3℃”变为 “20
± 2℃ ”相; 对湿度从原来的 “ 90%”
提升为 “95%”; “20± 3℃的不流动水中养护 ”变更为 “20± 2℃的不流动
的 Ca(OH)2 饱和溶液中养护 ”.
本文在此标准养护自身要求的适用性进行初步分析 :
标准养护作为探索混凝土自身性能的诸多研究手段之一 ,可以说 ,其所
规定的温、 湿度条件是一种理想化的要求 ;实际工程中混凝土构件所处
环境错综复杂 ,不仅受气候条件、天气状况的约束 ,而且更多受到施工
作来的制约 ;如果要求混凝土构件达到标准标准养护所要求的 “20±
2℃的温度与 95% 的相对湿度 ”或处于 “ 20 ±℃2的不流动的 Ca(OH)2
饱和溶液 ”完, 全是一种不现实的行为 .
鉴于标准养护要求的精细度与严格性 ,以及混凝土构件的现实情况 ,我
国《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202 )中提出
了比较合理、适宜的 “构件养护 ”方法:
“ 7.4.7混凝土浇筑完毕后 ,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
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应在浇筑完毕后的 12h 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 ;2. 混凝土
浇水养护的时间 :对采用硅酸盐水泥、 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
泥拌制的混凝土 ,不得少于 7d; 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
凝土,不得少于 14d;3. 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 ;混凝土
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4. 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 ,其敞露
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 ,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5. 混凝土强度达
到 1.2N/ ㎜ 2 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注:1. 当日平均气
温低于 5℃时,不得浇水 ;2. 采用阿嚏品种水泥时 ,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
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 ;3. 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
布是,宜涂刷养护剂 ;4. 对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 ,应根据气候条件按施工
技术方案采取控温措施 .) ”
作为代表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的养护方法,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 “D.0.2同. 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
行强度试验 . ⋯ ⋯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
护条件下 28d 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
D.0.3. 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
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 ,按下列规定确定 :
1). 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 600℃?d 时所对应
的龄期 ,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 14d, 也不宜
大于 60d;2).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
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 的规定确定后,乘折
算系数取用 ;折算系数宜取为 1.10, 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
当调整. ”
从以上条文看 ,规范要求的 “构件养护 ”(第 7.4.7 条)及 “同条件养护 ”
(附录D)的温、 湿度 ,远远不能与“标准养护 ”所要求的湿、 温度相比 ;
可以说,二者的养护温度完全受天气状况的制约 ,而人为的浇水养护也
远远不能满足水泥水化所需求的湿度 .规范要求的 “构件养护 ”条件基
本符合工程构件所处环境的养护要求 ,然而这种规定却忽视了实际工
程中的利益关系 ;规范规定的 “构件养护 ”是我国现有工程技术水平以
及现有经济承受能力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 .它的前提条件是要求施工
方延长时期加强作业、降低利润投入资金 .工程混凝土构件的养护 ,在
受到天气气候约束的情况下 ,要达到规范的构件养护要求 ,就要靠施工
单位降低利润改善构件的养护条件 ;对施工单位而言,对这种做法则是
具有相当的排逆性与违愿性 .因此,除非重大、重要、且可为施工方带
来加类利益的工程 ,施工才可能将较多资金用于改善构件的养护条件 ;
否则,各施工方不可能也不会降低自身利润来作到规范规定的构件养
护要求 ,尤其是商品混凝土的兴起为施工方到一种责任推诿的途径 .
规范规定用于检验混凝土构件强度的试件的 “同条件养护 ”只, 是作为
检测结构混凝土施工水平的方式之一 ;其养护要求下的混凝土强度 ,只
能是最高施工技术水平的一种体现 .它与工程构件养护情况的差距 ,反
映了施工作业下的混凝土强度与所能且应达到的最高强度的差距 ;而
与标准养护下的混凝土强度差距 ,则是反映了工程施工最高技休水平
与混凝土本身所具有的强度水平的差距 .结构构件的养护 ,如果严格按
照规范要求的 “构件养护 ”方式,其强度( “同条件养护 ”下的试件检测)
也只能达到 “标准养护 ”条件下的 90%(按 D.0.3. 条件中的折算系数 1.
10 计算) ;在现实施工中 ,混凝土构件受诸多因素影响(其中最主要的
是施工作业影响) ,其强度尚不能达到规范规定的相对严格的 “构件养
护”要求的强度 ,更莫论标准养护要求的混凝土强度 .
在标准养护与同条件养护以及实际构件养护之间处于一种相互脱节 ,
以及规范要求的 “同条件养护 ”的混凝土强度尚不足以真实体现构件混
凝土强度的现状下 ,我国相关标准中依然有 “采用标准养护方式的混凝
土试件检测评定构件混凝土强度 ”的规定 ,未尚不是一种遗憾 ,其所引
发的错误指导工作造成的危害 ,将不堪设想 .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发动机养护剂 )第 7.1.2 条,以及《混凝土强度检
验评定标准》( GBJ107-87 )第 3.0.5 条、第 3.0.6 条(注 :《混凝土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中还有采用 “同条件养护下的
混凝土试件强度检测评定构件混凝土强度 ”的规定 ,如:第 10.1.3 条、处
2. 条、第 10.1.6 条的规定 ,此处暂且不谈其条文之音的矛盾性)
工程质量的优劣 ,就是混凝土构件自身质量的优劣 ,而非试件强度的优
劣;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不能无视工程施工技术水平与标准工艺之间
的差异性 ;标准工艺下制作、养护的试件强度不是结构混凝土强度 ,不
能代替或等同于近似工程情况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 ;对构件本身进
行的破损或非破损的检测工作 ,也正说明了这一问题 .因此,标准养护对
工程施工完全不适用 ,而且对工程混凝土强度的检测也没有多大的意
义;如果采用标准养护来要求混凝土构件 ,则是一种不现实的主观要
求,即标准养护只能作为一种对混凝土构件养护要求的意愿目标出现 ,
而不能作为规则要求来实施 .
二.标准养护的适用情况 :
标准养护自身的精细度与严格性 ,决定了它作为养护方式所使用的局
限性;然而其自身的存在 ,又是诸多材料性能得以检测体现的统一的养
护依据 .其适用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向方面进行 :
1.对胶凝材料及混凝土质量性能的控制 :
组成混凝土的胶结材料 ,如:水泥、粉煤灰、混合物等 ,其性能受外界养
护因素影响很大 ,不同养护条件下 ,检测结果都不相同 ,为了判定材料性
能的优劣性 ,就要使用材料性能具有可比性 ;因此,试验材料就必须在
一个较为理想的统一而标准的养护条件下进行养护 ,否则,如果没有一
个统一而标准的养护手段 ,必然导致检测结果的混乱与取用的不便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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