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建设促进办法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8.11.22 |
施行日期 | 2019.01.01 |
文号 |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
主题类别 | 自由贸易试验区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建设促进办法》业经2018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
2018年11月22日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建设促进办法
(2018年11月22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5号令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结合沈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围绕国家战略,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加快市场取向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推动结构调整,提升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城市、东北地区科技创新中心发展水平,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成为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新引擎,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打造中国服务国家品牌,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新服务体系和政策框架,加强涉外资源整合。
汽车牌照网上选号第三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部门配合、运行高效的管理体制。
设立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战略,推动相关部门落实各项试验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组建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
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各项改革创新措施;
(二)组织研究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创新成果建议;
(三)协调研究和解决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
(四)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政策,发布自贸试验区重要信息;
(五)协调金融、海关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相关工作;
(六)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信用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工作,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有关职责;
(七)统筹指导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八)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九)依法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按照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将经济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给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的重大创新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自贸试验区的创新措施涉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权限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先行先试。
自贸试验区的创新措施涉及国家、省有关部门权限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自贸试验区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支持先行先试,争取更大的改革自主权。
第八条 创新管理模式,在自贸试验区内实现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信用管理、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模式,推动自贸试验区营造高标准、更便利、同参与的发展环境。
第九条 设立自贸试验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机制,开展前瞻性问题研究和重大创新举措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并为自贸试验区综合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 实行意见反馈制度,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驻区企业、行业自治组织、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意见,并及时做出有利于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创新意见。
第十一条 建立综合评估机制,对改革创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和专项评估,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及时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
第十二条 实行多规合一管理制度,通过多规合一工作平台开展项目生成和行政审批工作,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在管理范围内制定、公布简易程序并组织实施。
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整合、简化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建立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章 投资开放和贸易便利化
第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实行备案制。
第十五条 依法放宽外资准入,扩大开放先进装备制造、金融、科技、物流等领域,降低外商投资性公司准入条件。允许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 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做好与国家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推广应用工作,逐步实现企业通过“单一窗口”一站式办理。
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实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守信联合激励措施,配合推进部门间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和信用联合惩戒合作。将原产地业务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第十七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积极开展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转口贸易、离岸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贸易。
第十八条 积极争取赋予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第十九条 积极争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对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第二十条 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备货进口、集货出口、空运直邮业务。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主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物流服务企业集中代理报关、纳税的机制。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实行信用评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简化企业设立登记程序。在自贸试验区探索统一受理涉及企业管理的行政事务,实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电子营业执照。
推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公开企业名称库,开放企业名称网上查询比对,实现企业名称自主选择。
实行“一址多照”制度。支持企业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住所与经营场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可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金融创新与风险监控
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探索简化金融机构准入管理,支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区内发展。
支持设立外资股权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区内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在区内设立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规划和建设“金融岛”,实现金融资源集聚。
第二十三条 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探索建立区域性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进一步探索适合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发展要求的外汇管理模式。
开展跨国公司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进一步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第二十四条 开展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探索逐步放宽准入条件。拓宽人民币投资回流渠道,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区内使用,支持本地区经济活动。
第二十五条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全牌照合资证券公司,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支持将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有限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开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试点。
第二十六条 推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
允许融资租赁企业接受租赁保证金等业务,依法批准开展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贸易和小额贷款试点。允许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允许租赁公司开展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跨境租赁资产交易。
第二十七条 创新发展资本要素市场。支持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仓库等要素市场。鼓励境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仓库,逐步允许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对企业、个人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探索主体监管;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套利金融交易的监测和管理。做好反、反恐怖融资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
第五章 国企改革和产业升级
第二十九条 推进自贸试验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各类投资者以出资入股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建立多元化投资、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增强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推进员工持股试点,探索在混合所有制企业有序推进管理层、技术骨干、员工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参与本企业改制,实行同股同权。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