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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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2.05.28
施行日期
2012.05.28
文号
长政发[2012]16号
主题类别
国有资产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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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12〕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4号,以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源收入流失,提高国有资源开发和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办法》宣传,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国有资源合理开发、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规范管理,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壮大地方财力、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途径,更是规范国有资源转让出让和收入征管行为、防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的重大举措。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同时,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 、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在
全市范围内营造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分类管理,确保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收尽收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会同同级国有资源相关执收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进程,健全市场化配置机制。依法出让、出租国有资源经营权、使用权时,应通过公开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价值,在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出让、出租对象。各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规范招标、拍卖、挂牌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逐步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透明、高效、廉洁”的市场化资源配置平台,促进国有资源规范、高效利用。
  (一)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土地出让价款收入、补缴的土地价款及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等。对国有土地资源,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施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规范经营性用地出让行为,严格控制协议出让,大力推进网上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建立规范的土地出让信息发布制度,促进公平竞争,主动接受监督。规范出让收入征管,明确征管主体,改进征收方式,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纳入预算管理。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工作。
  (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及价款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等。对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推进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制度,进一步规范出让行为,实行市场化配置。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使用征收、管理、稽查运行机制,构建以财政部门为主,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的行之有效的征管体系,推进矿产资源收益征收精细化管理。要对过去矿业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采矿权情况、应缴价款和实缴价款情况进行清理,督促矿业权人按规定期限缴纳价款。
  (三)江河湖泊、地热、排污权有偿使用以及水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开发利用江河湖泊资源、地热资源使用费、环境资源以及水资源费等收入。水务、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应加强对我市江河流域河道采砂以及水资源、地热资源和环境资源的使用管理,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其
使用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租,及时足额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四)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政府投资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门票收入及出租、承包游乐设施项目和其他经营性项目取得的收入。对利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取的各类门票收入,文化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专户。对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收取的门票收入及其他有偿使用收入,园林部门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加强对其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充分利用财政政策杠杆作用,引入市场经营理念和经营机制,规范吸引社会资本的开发利用,推进有偿使用管理制度改革。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公园、广场、涵洞、护栏、绿地、站台等)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桥梁、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的经营权有偿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凡利用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绿地等以及建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城市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
要求,切实加强对公共设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要通过招标、拍卖设置位置使用权等公开竞争方式,将所得收益全部上缴财政。对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严格按照《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对取得的停车泊位收入,作为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对招标取得的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对客运出租汽车出让经营权的管理,公共客运管理等部门应严格按照《长沙市客运出租汽车确定新一轮经营者的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07〕30号)要求,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市场的管理。要对原已取得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进行定期清理,严格实行先缴费后办手续的制度;对经政府批准新增加的客运出租汽车必须先缴费后办和经营资格证件,对经营权到期的必须停止营运。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合理推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
  (六)对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借助行政管理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和政府拥有的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的服务性收费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都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论是否缴纳税款都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各相关国有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研究国有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形式,切实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
使用收入管理。
  (七)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应遵循有偿使用原则,具体实施办法待省单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出台后再执行。
  三、明确财政职责,切实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拓展理财范围,把抓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作为加强财源建设的重要任务,建立完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机制。
  (一)对各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按照“分类管理、成熟一个、规范一个”的要求,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类、分项制定有关征收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属于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执行由省财政厅会同国有资源相关执收部门制定的规定;属于市本级和区县(市)范围内实施的,分别由市本级财政部门和区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源相关执收部门制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从国有资源的不
同特点出发,研究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执收单位的积极性。同时,按照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和核定执收成本的原则,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经费。
  (三)财政部门作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外,应积极创造条件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暂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也可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单位执收。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会同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的部门,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执收单位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开具合法有效票据,其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专户,及时划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统筹安排。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