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以来三起败诉案件带来的启示
1、汽车零部件案
2005年初,中国取消进口汽车配额管理后,少数跨国汽车公司利用中国国内整车关税和零部件关税税率差,故意进口汽车零部件,然后在中国进行组装后在市场上销售,以规避被征收进口整车关税。为了规范汽车零部件进口秩序,我国海关总署等四部委出台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25%),而对于汽车零部件进口,我国执行的关税税率仅为10%。
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认为,中国对外国进口汽车配件的税收政策有歧视嫌疑,意在鼓励汽车厂商使用国内汽车配件。欧盟和美国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向中国提出了磋商请求。随后,加拿大也于4月13日提出了磋商请求。因磋商无果,2006年10月26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应欧盟、美国、加拿大的要求,决定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该案统称为“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2008年7月18日,WTO争端解决专家组作出报告,裁决中国涉案措施违反WTO规则,应予修改。9月15日,中国提出上诉。12月15日,上诉机构作出报告支持专家组的裁决。
2、中美轮胎特保案
经历了两年多的来回争夺,被视作奥巴马时代中美贸易摩擦第一案的轮胎特保案尘埃落定。当地时间9月5日,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在日内瓦宣布关于中美轮胎贸易纠纷案的裁决结果,判定美国对中国输美轮胎征收惩罚性关税符合世贸规则。换言之,美国在此备受关注的中国进口轮胎特保案纠纷中获胜诉。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表示非常遗憾,敦促美方尽快终止特保措施保证中国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自2009年9月美国启动轮胎特保案后,我们在美国的销量急速下降,仅特保措施头一年,即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我们同比在美国减少了约100万条轮胎的销量,涉及数千万美元。在此基础上,今年上半年,输美同比再下降6%。”
2011年9月8日,美国对输华轮胎“特保案”的主要涉案企业,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忠对南方日报记者表示,欧美日一直是华南轮胎的主要市场,在“特保案”前,华南轮胎占整个美国轮胎市场约10%,但“特保案”后,其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一直在下降,即便已经进入“特保”措施第二年,但情况未见好转。由于全球性经济低迷,最近几年来自全球各国、各地区的贸易壁垒快速增加,中国已成为遭受反倾销等贸易壁垒最多的国家之一。
华南轮胎的情况不是此次特保案中的单一案例。中国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特保措施使中国对美轮胎出口明显下降,美国转而向其他国家扩大进口。2010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的轮胎数量比2009年下降23.
6%,2011年上半年进口量继续同比下降6%。与此同时,美国商务部的数据也显示,美国轮胎市场并没有因为中国轮胎的进口减少而整体减少,即美国本土企业并没有因“特保案”受益,市场被其他国家轮胎生产企业蚕食:美国2010年从全球进口的轮胎数量比2009年增长20.2%,2011年上半年进口量继续同比攀升9%。
分析人士指出,美国轮胎行业出现的问题并非由于中国输美轮胎所造成,美国所实施的特保措施,只是扭曲了正常的贸易往来,对其国内轮胎产业发展并没好处。
3、原材料进口限制案
2009年6月23日,美国、欧盟正式在WTO框架内向中国提出贸易争端请求,称中国对铝土、焦炭、萤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和锌共9种原材料,采取出口配额、出口关税和其他价、量控制,违反了中国2001年加入WTO时的承诺,造成世界其他国家在钢材、铝材及其他化学制品的生产和出口中处于劣势地位。墨西哥于8月21日也以类似的理由,提出了贸易争端请求。
2009年7月和9月,中国与美欧墨三方分别就原材料出口问题举行了两轮建设性磋商。但磋商未能到共同满意的解决方案。
2009年12月21日,世界贸易组织决定设立一个专家组,调查美国、欧盟和墨西哥三方指控中国限制原材料出口一案。
2011年2月18日,世贸组织专家于向当事方散发了中期报告。
2011年4月1日,专家组作出裁决。
2011年7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向成员方发布美国、欧盟、墨西哥2009年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专家组报告。专家组分别就案件审查范围、出口关税、出口配额、中方援引例外条款抗辩、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许可证发放、最低出口限价等七个方面做出裁决。
2011年8月31日,中方就原材料出口限制案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要求推翻专家组报告的部分裁决。
美国轮胎2012年1月30日,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发布裁决报告,维持了初步裁定的核心内容,即中国对多种工业原材实施出口税和配额违背了WTO规则,并驳回了中国基于环境保护或供应短缺就初步裁定提出的上诉请求。
以上是按照时间的顺序三个案例的基本案情。从上可以看出,中国在WTO上还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具体分析如下:
由汽车零部件案可以看出,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需尊重国际规则。任何按照游戏规则解决的摩擦都仅具有表面的公正性,而其结论是否真的公正则永远是一个相对概念,受到游戏参与者本身竞争力以
及其对规则掌握运用能力的影响。
2009年3月3日,中国分别与美国、欧盟、加拿大达成协议,2009年9月1日前,采取措施遵守WTO上诉讼机构裁决。2009年8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发文,从9月1日起不再执行《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与此同时,作为国家的一项贸易政策,在WTO遇到这样的问题,政策制定者是需要重新审视的。首先,是要用行政干预强行地达成某种目标或者结果,还是应该更多地依靠市场的资源有效配置来达到政策目标?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无需政策推动,市场竞争的压力必然导致企业加快国产化的进度,这才是一种处于市场资源有效配置的考虑。所以,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当加强同产业部门的沟通,充分尊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手段。
再者,应当加强对法律的技术性研究。只有熟悉规则和掌控规则,一方才能获得博弈中的优势。本案中,申诉方和应诉方所列举的指控依据和答辩理由的差别,反映了他们对于WTO 规则理解上的差异。我国作为WTO成员方,必须履行国际承诺,使制定的政策和实施的行为符合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宗旨和规则。诸如《汽车发展产业政策》中第52条“国家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努力提高汽车产品本地化生产能力,带动汽车零部件企业技术进步,发展汽车制造业”的规定,就明显在措辞行文上不符合WTO的规定,反映出我们在规则制定和解读技术上的粗糙。这也是导致中国最近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输掉或部分输掉案件的原因之一。
综上,“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启发我们:一是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二是要考虑国际规则,这可能是中国作为开放的国家、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在制定政策时特别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中美轮胎特保案,是奥巴马时代中美贸易摩擦第一案,这一事件应该让我们牢牢记住并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中美轮胎特保案中其加征关税的负面影响对我国非常明显。来自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出口美国的轮胎数量比2009年下降了23.6%。但是美国2010年从全球进口的轮胎数量比2009年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20.2%。由此可见,美国对中国轮胎征收高关税的起因--增加美国本土轮胎产量,提高美国的就业率--只是政治借口。因为美国对中国廉价轮胎的需求本身没有下降,而仅仅是因为提高关税的原因将中国的轮胎挡在了门外,但从韩国、日本、墨西哥以及东南亚国家进口的轮胎数量却达到了历史高水平。可以说,这一场较量美国赢了,而我国输的有点冤枉。如何吸取教训才能在今后的贸易往来中未雨绸缪,提前做好贸易战的准备是中国企业和政府需要从本案中学习的。
在本案中的异常是申诉由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提出,而非由美国轮胎工业协会和生产商提出。因为美国轮胎企业心知肚明:中国轮胎是弥补美国市场低端轮胎的空白,并没有直接给轮胎业产生冲击。那么,在业界的反对声中,美国仍然坚持制裁中国输美轮胎,其目的就昭然若揭了。美国这种扭曲国际贸易做法的目的显然是意在转嫁国内的政治压力,但他却忽略了对中国贸易带来的恶劣影响。
中国政府在这个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理性应对,以国家的名义,代表所有受到伤害的中国企业,向WTO
争端寻求解决机制。中国政府的行为向世界展示了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既然中国选择加入WTO,就会坚定地依照WTO规则行事。轮胎特保案给我们留下了诸多启示:
第一,如果我方能够在美国贸易委员会作出裁决之前,多方斡旋、协商迫使美国的利益集团向其施压,也许就能够改变委员会的裁决。毕竟,委员会在作出裁决之前是时时刻刻与国会议员、美国国务院以及白宫通着气的,所以我们的游说与协商是必要的、值得一试的。善于利用贸易国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包括政治的、经济的,包括媒体的优势,为我所用,是我们急需学习补课的内容;第二,当今贸易格局下,中国作为世界工厂承担着为西方发达国家代产廉价商品的任务,要在承接类似美国轮胎工业大举外包合同时考虑到西方国家完全
有可能过河拆桥,反过来诬陷中国倾销廉价商品。那么,代表中国相关产业的协会或者商务部就应该知会外国贸易部门,提前签署谅解备忘录或者修改相关行业对贸易进口协定的免责条款,把类似问题扼杀于襁褓之中;
第三,我国的相关协会及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研究贸易国的贸易法律、法规,提前做好应对措施,避免任人宰割。同时我国的相关部门应加强本国相关贸易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避免让他国钻空子、本国企业受损失;
第四,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10年了,今后,中国在期待与遵守一个公正、合理和法制化的国际贸易
环境的同时,更应该未雨绸缪地研究有关贸易条款,防止不利于中国的判定标准被写入相关法案;更要认真反思、总结我们10年来的经验与教训,与时俱进地重新定位思考我国在其中的位置及发挥的作用,为我国争取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法制化的贸易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的和谐发展。
最后,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的裁定涉及的都是重要的基础原材料,是现代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关键支撑材料。但无论是中国还是世界,它们的储量都十分有限,并且具有不可再生性。中国限制这些原材料的出口,也是要最大限度和更好地利用这些资源,让子孙后代能更长时间使用它们,这是中国对世界可持续发展负责任的做法。
所谓中国相关企业“不公平优势”,也着实令人费解。以焦炭为例,欧盟曾于2008年3月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焦炭征收为期5年的正式反倾销税,理由是中国输欧焦炭数量太多、价格较低。为此中国采取相关措施减少对欧盟的焦炭出口,市场上相应价格也有所回升。然而事隔一年多,欧盟却作为参与方,反过来向世贸组织起诉中国限制焦炭出口的做法。这是怎样的标准和逻辑?
中国政府近年来对高污染、高能耗、消耗资源性产品加强了管理,这些措施虽然对国内外的使用者有一定影响,但其符合世贸组织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有利于促进资源类产业健康发展,这是很清楚的事实。
希望有关贸易方能正视中国的良好意愿和不懈努力,协商解决贸易争端,维护公平竞争,共同促进人
类的可持续发展。
从这三个案例的具体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国际经济法还存在以下不足:
(一)严密的基本理论体系尚未建立
(二)政策注释、热点追踪的倾向过甚,导致研究主题过于集中,存在若干学术盲区(三)在国际商法领域的研究,法律性尚未凸显
(四)研究方法有欠缺,手段也比较落后
(五)前瞻性研究薄弱
因此,我们现阶段需要做的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制度也很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