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杭州市农业局
【公布日期】2018.05.09
【字 号】杭环发〔2018〕45号
【施行日期】2018.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杭州市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老旧车淘汰,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制订了《杭州市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商务委员会
杭州汽车城
  (杭州市粮食局)
  杭州市农业局
  2018年5月9日
 
杭州市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
  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老旧车淘汰,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淘汰补助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车辆予以淘汰,我市将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及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助;
  (二)鼓励报废、促进更新.鼓励车辆就地报废,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鼓励更新购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等车辆;
  (三)先受后补、统一发放.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国三柴油车、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申请提前淘汰的,先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受理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按受理先后顺序发放补助资金.
  二、符合补助的条件
  (一)2017年4月1日前(不含)登记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国三柴油车,车辆所属地的认定以2017年3月31日24时车辆的登记信息所在地为准;拖拉机所属地以农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二)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三)本细则实施之日(含)起淘汰注销的国三柴油车、拖拉机;
  (四)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三、不予补助情形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含中央部属单位、省级机关),应带头
实施老旧柴油车淘汰,其淘汰车辆不实行补助;
  (二)转出杭州市行政区域的国三柴油车、拖拉机不予补助;
  (三)2017年4月1日(含)起,转移或变更至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区域内或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车辆所有人的国三柴油车、拖拉机不予补助;
  (四)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的国三柴油车不予补助;符合《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的拖拉机不予补助;延长报废期限的拖拉机不予补助;
  (五)距强制报废期止不足一年或已达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以先达到为准)的国三柴油车不予补助,距强制报废期止不足一年的拖拉机不予补助;
  (六)已完成高排放专项作业车排气治理改造并领取技改绿标的车辆报废不予补助.
  四、车辆报废注销及补助申请发放程序
  (一)车辆报废.申领人将待报废的机动车送至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取得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申领人将待报废的拖拉机送至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拖拉机回收相关证明.
  (二)车辆注销.机动车回收企业至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并通知车主车辆已注销;申领人凭报废拖拉机回收相关证明、报废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至农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三)补贴申请.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至联合服务窗口填写并提交《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农业管理部门填写并提交《杭州市拖拉机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
  申请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报废拖拉机回收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