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0 
【案件字号】(2020)豫02民终41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谷杨秋玲单国生 
【审理法官】谷杨秋玲单国生 
【文书类型】判决书 
沃尔沃重型汽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刘飞;内黄县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刘飞内黄县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飞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内黄县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康军锋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尤红伟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康军锋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尤红伟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康军锋尤红伟 
【代理律所】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被告】刘飞;内黄县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案涉摊铺机、压路机属于工程施工机械,属于经营性机械,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摊铺机、压路机损坏不能投入施工,给刘飞造成实际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侵权人承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摊铺机、压路机属于工程施工机械,属于经营性机械,本次
交通事故造成摊铺机、压路机损坏不能投入施工,给刘飞造成实际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侵权人承担。人保财险安阳公司上诉称停运损失及停运损失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但是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对其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案涉摊铺机、压力机损失需要运送修理厂维修,产生运费是必然的,是刘飞实际支出的费用,一审法院依据刘飞提交的有效证据支持8000元并无不当。对人保财险安阳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22:11: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飞租赁多台机械设备用于S327线杞县至裴村店道路改造工程。2018年11月5日23时,安捷公司的驾驶员张永钦驾驶豫B×××××(豫EY405挂)
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住停在道路施工路段内的压路机、摊铺机,造成两台机械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杞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作出杞公交认字(2018)第410221110523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永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永钦驾驶的豫B×××××(豫EY40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保财险安阳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强制险、机动车商业险及不计免赔率险,商业三者险主车保险限额为150万元,挂车保险限额为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车辆车主为安捷公司。刘飞认为该事故中受损压路机为徐工30T胶轮压路机、沃尔沃SP120-2摊铺机,压路机系刘飞通过中介孟蕾租赁给刘飞,摊铺机系赵坤鹏出租给刘飞,2018年5月份刘飞将该两台设备出租给张新生用于327省道杞县至裴村店道路施工,施工期间发生该事故,事故后刘飞重新租赁了设备予以施工,并将受损设备维修完毕,交付于租赁人赵坤鹏及孟蕾,针对该事故中的所有损失,刘飞系适格主体,可以主张权利。并提供赵坤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2份、摊铺机买卖合同1份、赵坤鹏的不能因病出庭作证的视频录像1份、刘飞与孟蕾的租赁费已通过中介结清的结算单、转账清单、孟蕾及中介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刘飞与张新生的租赁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申请张新生到庭作证,张新生证明其租赁刘飞的设备施工,事故后,刘飞又租赁的设备供其施工,现双方租赁费已结清,交通事故的所有事务与其无关。安捷公司、人保财险安阳公司对刘飞提供的上述证据
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刘飞的证明目的。事故后刘飞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对摊铺机的损失进行了评估,经河南至公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做出豫至公杞(2018)价估字180684号价格评估书,该摊铺机的维修费用为540400元,刘飞支付评估费26000元,并认为其实际支付维修费554600元,提供维修清单及票据1份,安捷公司、人保财险安阳公司应予赔偿。安捷公司、人保财险安阳公司对此均有异议,认为该评估报告系刘飞单方委托,不应采信,应以人保财险安阳公司重新申请评估的结论为准,维修清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评估费也不应承担。人保财险安阳公司申请对摊铺机的损失价值重新评估,经开封市天正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作出汴天正价估字(2020)第008号价格评估结论书,沃尔沃SP120-2摊铺机损失价值为363116元,人保财险安阳公司认为其公司支付评估费28600元及评估差旅费8000元,未提供票据。双方对该份评估报告均无异议。针对因摊铺机受损,造成的停工作业损失,经刘飞申请,开封市天正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作出汴天正价估字(2020)第013号价格评估结论书,沃尔沃SP120-2摊铺机停工作业损失为109975元,刘飞支付评估费3000元,提供票据1张。安捷公司、人保财险安阳公司对摊铺机停工作业损失的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安捷公司、人保财险安阳公司认为鉴定形式不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对评估报告不予认可,另安捷公司认为即使
该项损失应当赔偿也应由人保财险安阳公司承担责任,人保财险安阳公司认为停工损失为间接损失,根据人保财险安阳公司与实际车主田红芳所签免责事项说明书及保险条款,人保财险安阳公司已尽到说明告知义务,针对此间接损失,人保财险安阳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各自观点,安捷公司提供驾驶证、行车证、从业证及类似案件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人保财险安阳公司提供投保人签字的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商业保险条款等证据予以证明。刘飞对安捷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人保财险安阳公司对安捷公司提供的类似案件判决书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刘飞及安捷公司对人保财险安阳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人保财险安阳公司的证明目的,无法证明签字的真实性,也无法证明尽到了说明告知义务,人保财险安阳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刘飞认为因此次交通事故摊铺机受损维修,支付运费21000元,提供董元成、王永祥收取运费6000元、7000元的证明各1份,开封市安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收据3张,共计8000元。安捷公司及人保财险安阳公司认为收据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票据为收据,均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