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汽车尾气检测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2.25
【字 号】惠府办[2010]11号
【施行日期】2010.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10〕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十届1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惠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众身体健康,巩固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依据,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制度体系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源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具体任务。根据省的要求,全市新车注册登记在与全国同步执行国Ⅲ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力争提前执行国IV排放标准,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及其他高排放机动车。
  2010年9月30日前,全市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覆盖全市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2012年10月1日前,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力争提前与珠江三角洲其他地区同期推广使用。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三、主要工作
  (一)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完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2010年起,全市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重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ASM和LUGDOWN检测线按照每条每年检测1万-1.2万辆车的数量规划建设。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市环保
局负责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排气检测的日常监管工作,有条件时可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派驻场监督员。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限值不符合机动车购买当时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分类标志,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使。
  2.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城市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
  城市道路抽检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由市、县(区)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进行。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
  停放地抽检由市、县(区)环保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
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罚。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企业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抽检时,对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摩托车采用怠速法或急加速烟度法;有条件时也可以在城市道路开展遥测法抽检。城市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城市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设立超标排放车辆举报制度,积极举报冒黑烟等超标排放车辆,对超标排放车辆必须进行跟踪核查。
  3.加强超标车管理。
  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通报同级公安交警部门。市、县(区)环保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交警部门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
染防治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市、县(区)环保部门可以组织专项行动对旅游营运大巴、校车、厂车、超市免费班车等集中检测,督促车主及时维修超标车辆。
  4.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各地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公共交通行业情况、大气环境容量及财力情况,设立鼓励高排放出租车和公交车提前报废补偿专项资金,对营运车辆可正常使用,未达到国家关于出租车和公交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包括延缓报废期限内的汽车)的车辆提前报废实施补助,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政策将补助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类型车辆,包括非营运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