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1.05.26
【字 号】黔价费[2011]95号
【施行日期】201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汽车尾气检测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及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费〔2011〕95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众身体健康,促进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贵阳市在2008年按照国家新标准开展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社会化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批示精神,根据试点情况,现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及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为加强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工作,按照国家新标准(GB18285-2005、GB3847-2005)对贵阳市、其它各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和已建成并获得相关资质环保检验机构的县城的机动车推行社会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工作。其它地方按照《贵州省“十二五”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逐步推开,并经省环保厅、省物价局验收核准后才能按本通知规定开展社会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及收费。未经验收核准的不得参照执行。
  二、社会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
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简易工况法检验的,其简易工况法检验收费标准(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费用)为:轻型汽车(最大总质量<3.5吨)每次60元;中型汽车(3.5吨≤最大总质量≤10吨)每次70元;大型汽车(最大总质量>10吨)每次90元。按双怠速法对汽车进行排气污染检验的收费标准为每车次20元。对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车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不得再收其它费用。
  三、机动车排气污染实行简易工况法检验排放的车辆不再进行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怠速法检验。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周期为:(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对在规定检验周期内经简易工况法检验排气污染合格的机动车,不得再强制检测并收费。
  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新车出厂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免予排气污染检验,不得强制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新机动车,接受排气污染检验和支付相关费用。
  六、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须按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对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经有关企业维护修理后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其费用由车主承担;复检不合格的,其维修费用和再次检验费用由维修企业负担,维修企业不得将这类费用转嫁给车主。
  七、机动车环保设施设备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并获得省环保厅颁发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的检验机构经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办理《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才能按以上规定收费。
  八、收费单位应亮证收费,依法纳税,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服务内容、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试行两年。原黔价费【2008】74号同时废止。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环保厅 
贵州省质监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