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智勇故意伤害案
  马智勇故意伤害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19顺刑初字第56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智勇,男,1971年6月5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吉祥庄马家街育才小街10号。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9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顺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期间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2年7月15日被北京市顺义县人民法院撤销原故意伤害罪的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羁押,于2019年6月17日被拘留,2019年7月1日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字2019第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智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敬、被告人马智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智勇于2019年5月27日18时许,酒后驾驶捷达牌小轿车车牌号为京136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广场东侧路口时,适遇李明亮男,38岁,山东省人与其妻子杜仁玲女,39岁,山东省人驾驶农用车车牌号为京0102242由北向西拐弯,两车发生刮蹭。
  后被告人马智勇与捷达车乘车人大明另案处理对李明亮、杜仁玲进行殴打,分别致李明亮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杜仁玲左眼眶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均构成轻伤。
  后被告人马智勇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明亮、杜仁玲的陈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北京市顺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材料,协议书,工作说明,110出警单,机动车详细信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智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智勇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对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合理赔偿已自行解决。
  被告人马智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马智勇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智勇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军人民陪审员赵德胜人民陪审员王功二00六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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