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6.06.26
【字 号】厦贸发规财[2006]268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贸发规财[2006]268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关于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6〕117号),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两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
  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外贸发展后劲,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外贸可持续发展,根据《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扶持对象
  (一)外贸出口骨干企业:指被评为我市外贸出口骨干企业(下称“骨干企业”),具体分为重点工业出口大户、出口大户、工贸及流通性出口企业三种(企业名单详见附表)。
  (二)出口名牌企业:指上年度出口500(含)万美元以上,被评为我市出口名牌企业(下称品牌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1、上年度出口在500(含)-1500万美元,当年度出口增幅须达20%以上;
  2、上年度出口在1500(含)-5000万美元,当年度出口增幅须达15%以上;
  3、上年度出口在5000(含)-1亿美元,当年度出口增幅须达10%以上;
  4、上年度出口1亿(含)美元以上,当年度出口增幅须持平以上。
  二、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出口商品被评为“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奖励;
  (二)国家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自主出口品牌推广活动费用
  (三)企业实施的各类国际市场开拓项目(下称企业项目),包括:
  1、参加展览会的展位费、大型展品运费及公共布展费;
  (1)大型展品运费:体积1立方米且重1吨以上的大型展品运费;
  (2)公共布展费:须事前申请
  2、在开展自主品牌、专利等知识产权注册及保护费用,仅支持注册费、代理费和专利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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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进行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的认证活动,认证项目包括:
  (1)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认证费;
  (2)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认证费;
  (3)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CMMI)认证认证费;
  (4)CE、FDA、UL、COS等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
  (5)农残认证认证费。
  非以上认证,须事先申请;
  4、为扩大自主品牌在国际市场的影响而开展的广告宣传和推广活动
  (1)广告宣传:
  ①网络广告宣传,期限须在一年期(含)以上,须事先申请,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②跨年度广告,广告费扶持一次性清算,企业不必跨年分别申请。
  (2)推广活动:须事先提交推广活动方案及相关费用说明。
  5、聘请专业机构制定企业出口品牌发展战略活动资助;
  ①须签订代理合同;
  ②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6、出口品牌产品在超市上架费用;
  7、经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认定的开拓市场考察费用。
  ①须事先申请并提供考察人员名单(仅限于董事长、总经理、分管业务的领导、业务部门人员);
  ②考察费用包括往返经济舱机票费用、住宿费补贴(按国家规定补贴标准,国别及在外时间认定以出入境记录为准,如记录不全,就低不就高);
  ③参展项目1个展位支持1人在外费用。
  8、在建立出口产品售后服务体系(派出售后服务人员到工作或在国内培训当地的售后服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