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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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崇,*,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广州泽仪商贸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丁木塘3号302房。
经营者:吴晗,*,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原告徐崇与被告广州泽仪商贸部、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1日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崇申请撤回对被告XX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2年7月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崇、被告广州泽仪商贸部的经营者吴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广州泽仪商贸部向原告退还货款939.60元,并支付赔偿金
2,818.8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4日,原告自被告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分两笔订单购买两块全新“华硕ROG玩家国度MAXIMUSIVEXTREME-Z主板”,在本案中主张的订单编号为210514-XXXXXXXXXXX2140。两笔订单商家在平台系统中录入的物流信息均为邮政标准快递,单号为PH***********,该单号没有物流信息。因未收到货,买家申请退款,商家在拼多多平台维权过程中提供了另一个物流信息:圆通速递,单号YT5477856182922。拼多多平台以该单号显示签收为由,一直拒绝买家的仅退款要求。圆通速递YT5477856182922实际对应的是淘宝平台订单,编号为******************5,该笔订单商品价值仅85元,且为案外人下单,该快递面单上预留的发件人信息为:李志红,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香榭丽大道788号15室,标注的内件为H61主板一块。原告在拼多多平台售中维权页面多次要求商家提供圆通速递YT5477856182922的发货底单、物流称重记录、商品带包装的重量应该是多少千克、供进货凭证和进货发票,但商家拒不提供。原告认为,被告实际并没有发货。
后原告通过国家邮政局投诉圆通上海XX公司,圆通公司告知圆通速递YT5477856182922实际是淘宝平台订单的物流单号,包裹重量为0.64千克,真实订单价值85元,与原告提供的信息相符。圆通上海XX局的官方答复为:拼多多卖家(广州泽仪商贸部)实际是“盗用我司单号”。一块华硕玩家国度品牌Z68主板的裸重大概1千克左右,而涉案圆通速递包裹只有0.64
千克,不可能是两块华硕玩家国度品牌Z68主板,联系华硕官方客服也可以得到准确结果。被告没有发货却称已发货,构成欺诈,且其在涉诉后试图注销工商登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徐崇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拼多多平台售后截图、订单物流信息、订单详情、商品快照、支付凭证、圆通速递面单照片、案外人淘宝账号信息及订单信息、国家邮政局投诉页面截图、百度搜索主板重量页面截图等证据。
被告广州泽仪商贸部辩称,同意退还原告涉案货款939.60元,但不同意三倍赔偿。原告自被告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下单后,被告即自淘宝店铺“奇瑞原厂配件仓储中心”购买了相同品牌型号的商品,并预留了原告的收货地址和,由淘宝商家直接向原告发货。上传的邮政标准速递信息是淘宝商家一开始给的发货信息,后来因邮政物流太慢,改成了圆通速递,并在订单备注里上传了圆通单号,被告并不存在虚假发货和欺诈发货的行为,也没有实际经手商品。原告在收货15天之后才发起退款,已经超过7天无理由退货期,可以默认原告已经认可收到的商品,而且原告在未和被告沟通的情况下申请仅退款,并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商品退到其他地址,与被告无关。淘宝“奇瑞原厂配件仓储中心”店铺已经办理了退店,
被告有理由怀疑淘宝商家就是原告的朋友,原告故意在淘宝店铺退店之后才联系被告退款。此外,经与原告当地圆通快递员联系,其表示原告与多名商家都有快递纠纷。
被告广州泽仪商贸部为证明其抗辩向法庭提交了淘宝账号信息截图、淘宝订单信息截图、淘宝店铺截图、涉案订单拼多多平台售后页面截图等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在事实认定和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综合阐述。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奇瑞案外人XX公司系“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第三方入驻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平台服务。被告广州泽仪商贸部系拼多多平台内经营者,于2021年1月7日入驻平台开设“长江数码一店_6141”店铺(编号:616254647)。
2021年5月14日,原告自“长江数码一店_6141”店铺购买一件“库存华硕MaximusIVExtreme-Z玩家国度Z68主板1155针M4E-Z”,订单编号为210514-XXXXXXXXXXX2140,原告付款939.60元。该笔订单在平台上传的物流信息为邮政标准快递PH***********,收货地址为安徽
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荆十路九里香溪别墅区XX栋楼下,也可在别墅区西面大铁门处,派件员在铁门外,客户在内。该单号对应物流信息显示,2021年5月15日商家已发货,由于时间过长,无法为您提供该快递的物流信息,具体咨询邮政标准快递。
当日,原告自该店铺又购买一件涉案商品,生成不同订单编号。被告表示,两件商品放在相同包裹中一并发货,实际物流信息为圆通速递YT5477856182922,已经上传至订单备注中。
涉案商品快照显示:型号其他,宝贝成全新,内存类型DDR3,主板结构E-ATX加强型。
2021年6月11日,原告就涉案订单申请退款,原因为快递无跟踪记录。当天,商家拒绝,原因为物流显示已签收,无法退款,客户2021年5月19日就已收到货并且签收,并上传了圆通速递物流轨迹截图。该截图显示,2021年5月19日16时23分客户签收人:徐,已签收。后原告申请平台介入,问题描述为根本没有收到圆通速递或邮政的包裹,请卖家出示发货底单。2021年6月16日,商家留言:您退款可以,把我的原版原装包装盒没拆封的主板发回来,主板没有使用可以退款,开封之后不退不换,7天无理由退货,15天无理由换货,您已经超出有效时间范围了。2021年6月18日,原告留言:这个卖家讲了一大堆的谎话,拒不提供发货
底单,不提供物流称重记录,不说商品带包装的重量应该是多少,更不提供进货凭证如进货发票,对于卖家人及店铺都不在上海,货怎么从上海发出的,这些问题卖家都拒不回答,实际就是默认虚假发货是事实,恶意买家。后原告多次留言,双方协商未果,涉案订单未办理退货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