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港危化品爆炸案看再保险的必要性
作者:万子奇
来源:《全国流通经济》2018年第16
        摘要:2015年发生在天津港的危化品爆炸是中国自建国以来数额最大的一次损失,达730亿,除此之外,还成为当年保险界的最大赔付案,中国保险公司遭受巨大损失,于此同时,国外相关为其提供再保险业务的公司也遭受数额不同的赔付。这次事件中,再保险概念尤为突出,本文就再保险的必要性展开讨论,分析过程。
        关键词:再保险;必要性
天津港汽车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3157201816 -0065-02
        目前大的保险市场业务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他们可构成直接保险市场,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一种保险形态。第二类,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该组合可构成再保险市场。本文将着重对再保险进行分析。
        何为再保险,将高层的风险通过再保险的形式分散到其他的、有能力承担的经营单位、地
区或者国家去,避免风险在单一经营单位、区域或者国家的高度累积,以达到转移分散风险,保障经营安全的目的。
        一、再保险应用过程中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在再保险合同中,原保险人对再保险的标的需要有经济利益,在该过程中,所谓的保险标的与通常保险标的不同,该标的为原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义务与责任。
        2.最大诚信原则。双方在进行约定时,必须本着最大的诚信进行约定事项,原保险方必须如实告诉再保险人实质性的风险。
        3.损失补偿原则。在合同约定并且生效之后,原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补偿。
        二、建立再保险市场的必要性
        1.随着社会科技,人文科学的不断进步,对于某个保险公司来说,其偿付准备金相对以前下降,自身所承担的风险也大幅度上升,为了保证自身的稳打发展,进行再保险业务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