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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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建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芸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加银,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梵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幢1层E1060室。
法定代表人:翁学敏,董事。
原告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梵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于同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芸闻、被告法定代表人翁学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梵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6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梵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7日,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梵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乙方)签署《订车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8辆宝马X5黑汽车,单价68万元,总价544万元;乙方于合同签订日支付车款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尾款作为垫付资金,自甲方支付垫付资金之日起,按垫付金额的0.3%/日计算费用;提车地点为天津港,提车时间2017年10月30日前;等等。
2018年2月7日,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梵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乙方)签署《补充协议》,确认甲方于2017年11月6日完成上述指定车辆的交付,乙方于2017年10月17日支付10%的首款支付工作,并于2017年11月28日支付其中三辆车尾款1,490,410元,但未能支付剩余五辆车的尾款;截至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仍未支付上述尾款本金306万元;乙方同意以上述未支付尾款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月31日共
106天利息97,308元,从2018年2月1日起,本金按每日0.0411%计算利息;上述尾款及利息,由乙方于2018年5月15日前全部还清;若乙方违反约定,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尾款的12%作为违约金,并继续保有向乙方追偿应还款项的权利;等等。
2019年11月28日,由于梵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未支付相应利息,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其发出《律师函》,称对方仅于2018年5月10日支付尾款306万元,但未支付利息221,816.34元,故要求对方支付该款项。
但梵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至今仍未付款。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梵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应承担尾款12%的违约金。据此,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本院。
梵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辩称,因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全额开具发票,故未及时支付尾款306万元。当时双方还协商用另一个项目的款项冲抵利息,但也没有实现。对于目前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认为该标准过高,请求法院进行调整。
审理中,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称,其根据梵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购
买需求,在2017年10月17日向上游企业宁波XX有限公司垫资购买案涉车辆,共计支付价款544万元。另外,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称,梵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付款544,000元;于2017年11月18日付款1,490,410元;于2018年4月17日付款615,000元;于2018年5月7日付款615,000元;于2018年5月10日付款1,845,000元。以上付款合计5,109,410元。
审理中,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称,《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从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月31日共106天利息97,308元”,系以306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106天,金额为97,308元,该款项梵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并未支付。另外,按照《补充协议》约定“从2018年2月1日起,本金按每日0.0411%计算利息”,计算至2018年5月10日即支付尾款306万元的当天,共计99天,合计金额为124,508.34元。因此,《律师函》中所称利息金额合计为221,816.34元,但该款项梵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并未支付。
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围绕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订车协议》《补充协议》《律师函》等证据。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对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述的上述主要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梵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订车协议》《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梵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承诺于2018年5月15日前还清车辆尾款及利息,但其未按约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违约。梵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辩称意见缺乏依据,本院无法采信,故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张尾款的12%作为违约金,具有事实依据。再者,从梵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合计付款5,109,410元的金额来看,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367,200元,该标准系属合理,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天津港汽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梵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367,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6,808元,财产保全费计2,356元,合计诉讼费9,164元,由梵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燕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冯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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