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林与无锡中升仕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9 
【案件字号】(2020)苏02民终28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薛崴毛云彪张朴田 
【审理法官】薛崴毛云彪张朴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建林;无锡中升仕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杨建林无锡中升仕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建林 
【当事人-公司】无锡中升仕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孟剑伟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蒲加柱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孟剑伟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蒲加柱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孟剑伟蒲加柱 
【代理律所】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建林 
【被告】无锡中升仕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杨建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无锡汽车网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建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杨建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86元减半收取11843元(已由杨建林预交),由杨建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7:24:57 
杨建林与无锡中升仕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民终28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剑伟,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中升仕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行创四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俞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加柱,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建林因与被上诉人无锡中升仕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4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建林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建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建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86元减半收取11843元(已由杨建林预交),由杨建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薛 崴
审 判 员  毛云彪
审 判 员  张朴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志
书 记 员  黄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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