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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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无锡市美尔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俊。
被执行人:周俊,*,1986年9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
号码×××16,汉族,住扬州市宝应县。
申请执行人蒋健与被执行人无锡市美尔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卡公司)、周俊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锡山劳人仲案字
***********仲裁裁决书尚未履行付款义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无锡汽车网一、2022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美尔卡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健确认被执行人周俊已向其支付款项1000元。
二、2022年5月10日、2022年8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书。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未查得被执行人美尔卡公司、周俊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于2022年9月5日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2.未查得被执行人美尔卡公司、周俊有可供执行的保险合同、有价证券。
3.查得被执行人周俊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2××**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9月1日对该车辆档案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故本院暂无法处置。未查得被执行人美尔卡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未查到被执行人美尔卡公司、周俊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未查得被执行人美尔卡公司、周俊有对外投资信息。
6.未查得被执行人美尔卡公司、周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执行期间,本院至被执行人美尔卡公司住所地、周俊居住地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四、2022年6月8日/2022年9月7日,因被执行人美尔卡公司、周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分别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9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美尔卡公司、周俊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及约谈通知书,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1000元已执行到位1000元,本案执行费65元未收取。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相应财产进行了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锡山劳人仲案字***********仲裁裁决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在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上述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该执行请求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陈军慰
审 判 员 吕全兴
审 判 员 徐 凯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曹道清
书 记 员 高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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