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1
【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16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薛崴张朴田杨曦
【审理法官】薛崴张朴田杨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刘敏华;李霞婷;李志鸿;黄仙芝;王海涛;无锡市和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刘敏华李霞婷李志鸿黄仙芝王海涛无锡市和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敏华李霞婷李志鸿黄仙芝王海涛
【当事人-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市和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蒋谷晗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申浩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蒋谷晗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申浩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蒋谷晗申浩
【代理律所】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无锡汽车网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被告】刘敏华;李霞婷;李志鸿;黄仙芝;王海涛;无锡市和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问题,一审判决已作阐述,论理和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本院对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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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问题,一审判决已作阐述,论理和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本院对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77元,由上诉人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23:07: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0年4月16日,王海涛驾驶右后制动灯不亮的号牌号码为苏B9××××重型普通货车,沿无锡市惠山区振石路由北往南行驶至312国道北往西右转弯匝道口,未开启右转向灯向右转弯时,遇李丹飞驾驶号牌号码为无锡市备案A089197电动自行车,以25.7km/h-35km/h的车速同向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往南通过匝道口,结果发生重型普通货车车头与电动自行车左后侧碰撞,造成李丹飞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海涛负事故全部责任,李丹飞不负该事故的责任。事发后,李丹飞即被送往九〇四医院抢救,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苏B9××××重型普通货车登记车主为运输公司,该车在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发时,王海涛的从业资格证已过期。 刘敏华系李丹飞妻子,李霞婷系李丹飞女儿,李志鸿、黄仙芝系李丹飞父母。 刘敏华、李霞婷、李志鸿、黄仙芝主张的损失:
1、医疗费1919.34元,并提供了医疗费票据,予以认定。2、死亡赔偿金1049203.2元(29472元×1.78×20年),予以认定。3、丧葬费43295元,予以认定。4、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5000元。其他当事人对误工费不认可,对交通费要求法院酌定。对此,法院酌定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2100元为宜。 事发后,王海涛垫付5万元,并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一审中,双方对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拒赔商业险产生争议。对此,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提供了投保单、告知书和商业险条款,证明其已履行了告知义务。该组证据显示:1、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载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不负责赔偿;2、投保单和告知书均有运输公司盖章,载明“已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责任免除条款”。王海涛、运输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主张在投保时只有投保单和告知书,没有对其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刘敏华、李霞婷、李志鸿、黄仙芝则主张:即使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但保险条款中未明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就是指从业资格证,故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不能据此拒赔商业险。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故责任明确,刘敏华、李霞婷、李志鸿、黄仙芝主张合理损失为1097517.54元,应由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予以全额理
赔(其中王海涛垫付的5万元直接返还给王海涛)。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主张商业险拒赔,不予采纳,理由为: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虽然履行了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但免责条款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未明确载明是从业资格证,故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不能据此拒赔商业险。
【二审上诉人诉称】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保险合同条款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其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其公司就上述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一审仍判决其公司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错误。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刘敏华、李霞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2民终16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八街1号商会大厦10楼1-3室、8-10室及1楼108室。
负责人:石洪山,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谷晗,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敏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霞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仙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浩,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和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黄巷镇孙巷108号。
法定代表人:刘道军,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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