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电动车充电桩法规
一、建设要求
1.新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位应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接入条件,包括预留电力容量,建设配电分支箱、计量表箱、电缆、管线桥架。表后桥架或管沟敷设至每一停车位。
2.统一充电设施用电容量规划标准,每个交流充电设施按7千瓦基本容量进行配置,变压器容量的配置系数不小于0.3。
地下充电设施计量表箱应设置在地下配电间,宜安装在通风良好、信号覆盖强的区域并采取防潮、防腐措施。
无锡汽车网 新建居住区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应按不低于10%配建充电桩并纳入公共充电设施进行管理。
3.新建居住区汽车库应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的要求进行防火单元分隔和消防设施建设,配建的充电设施应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新建居住区人防工程内的充电设施应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的相关
要求。
二、建设管理
1.加大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持,将充电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详细规划,新建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要求纳入建设条件意见书,在地块出让阶段将建设条件意见书相关控制要求纳入地块规划条件予以管控。
2.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设计单位应按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相关规范标准和本通知建设要求落实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核充电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程建设到位;市供电公司做好居住区电网设施建设完善有关工作。配套供电设施、防火单元分隔、消防设施等建设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3.新建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应逐项纳入项目供电工程验收环节,对不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新建居住区公共充电设施数据应接入市级监管平台,并纳入有序充电管理。
三、其他事项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出具地块建设条件意见书的新建居住区项目,均需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设置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建的居民住宅小区项目参照本通知要求,同步配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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