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汽车法律法规介绍
一、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
  美国是世界上法律法规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如《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运载车法》《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噪声控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等为依据,分别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并实施有关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汽车法规,以达到政府对汽车产品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这几方面有效的控制。本文现专门就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最新发展情况进行介绍。
1.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
  1966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
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简称FMVSS)。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FMVSS法规目前共计56项,分为5大类:
  FMVSS100系列----避免车辆交通事故,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6项;
  FMVSS200系列----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计23项;
  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灾,5项。
  FMVSS400系列---- 1项。
  FMVSS500系列---- 1项。
见表1
2 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
  而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只是具有技术内容,如:限值指标、试验方法的技术法规,而不包括管理性的内容。美国运输部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性技术法规,以保证FMVSS的制修订工作和有效的实施。这些法规同样都收录在CFR49篇中,分别以该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现,具体有:
  CFR49篇第510部分 信息收集权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美国运输部(DOT)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在信息收集方面的权限,NHTSA可以采用下列任何方式进行调查、检验或询问:1.使用传票传唤;2.召开听证会;3.进行行政托管;4.签发一般或特别命令;5.签发书面要求。
CFR49篇第552部分 申请制定有关法规,申请发布确定缺陷与不符的命令
该法规规定了社会各有关方面就某项法规的制定工作,或确定某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与FMVSS不符或带有安全缺陷向NHTSA提出申请的程序,以及NHTSA如何处理和回复这些申请的程序。
1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FMVSS)体系结构及法规名称
CFR49篇第553部分 法规制定程序
该法规规定了依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和《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发布、修订、撤消有关技术法规的程序。
CFR49篇第555部分 FMVSS的暂时豁免
  该法规规定某些机动车辆可以暂时性地豁免满足一项或多项FMVSS,这样就使得机动车辆制造商在遇到严重的经济困境,或为了促进某些机动车辆安全或环保新技术的发展等情况时,可以应用该法规获得对FMVSS的暂时豁免。
CFR49篇第565部分 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要求
  该法规规定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格式、内容和外观要求,以及VIN在车辆上的安装要求,以便利获取有关的车辆识别信息,提高车辆产品召回的准确性和效率。
CFR49篇第566部分 制造商识别
  该法规要求机动车辆或应满足FMVSS要求的装备部件的制造商向NHTSA上报有关的识别信息,以及所生产的装备部件的描述。其目的是便利对制造商的管理,并对所有的受控制造商建立编码系统。
CFR49篇第567部分 认证
  该法规规定了固定在机动车辆上的认证标签或标志的内容、位置和其它要求,以使消费者通过认证标签或标志就能确定该车辆满足了哪些FMVSS和联邦防盗技术法规。
CFR49篇第568部分 2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
  该法规规定了使2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的制造商确保车辆满足FMVSS和其它法规的方法。
CFR49篇第575部分 消费者信息法规
  该部分为消费者信息法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包括:车辆制动距离、载货车旅游车厢载荷、统一的轮胎质量分等、多用途车辆的操纵性和运行特性等在内的信息。
CFR49篇第576部分 记录的保持
  该法规规定机动车辆制造商要保持针对可能涉及机动车安全性的故障的各种投诉、报告和其它记录,因为在对可能存在的机动车辆安全缺陷和与FMVSS和其它相关法规不符进行调查、裁决或其它处理时需要用到这些记录。
CFR49篇第580部分 里程表披露要求
  该法规要求机动车辆的转让者和承租人应分别向受让人和出租人以书面形式告知里程数和精度。目的是向机动车辆购买者提供有关里程表和车辆行驶里程的信息,有助于他们了解车辆的状况和价值,同时明确告知车辆已行驶里程也是车辆产权转让的条件之一。此外该法规的另一目的是保有这些记录,以便用于可能出现的违反《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的调查工作,以及随之而来的起诉、裁决或其它行为。
CFR49篇第581部分 保险杠标准
  该法规规定了车辆低速前后碰撞的抗碰撞性,以减少乘用机动车辆在低速碰撞中对车辆前
后端形体损伤。
CFR49篇第591部分 应满足FMVSS、保险杠标准和防盗标准的车辆和装备的进口
  该法规规定了对应满足FMVSS、保险杠标准和防盗标准的车辆和装备的进口进行管理的程序,目的是确保进口到美国的机动车辆和装备部件符合(或使其符合)防盗标准、所有FMVSS和保险杠标准。该法规同时规定不符合上述技术法规的机动车辆和装备部件,如果其最终目的是出口到其它国家,或交由美国政府任意处置,可以暂时性地进口到美国。
CFR49篇第596部分 分阶段引入儿童约束固定系统的报告要求
该法规规定乘用车、总重量不超过3855kg(8500 Ib.)的载货车和多用途乘用车辆,以及总重量不超过4563kg(10000 Ib.)的大客车制造商必须报告已经满足FMVSS 225(儿童约束固定系统)的上述车辆数量,同时要保有与上述报告相关的记录。

3 美国汽车产品安全召回法规
  NHTSA根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和具体要求,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汽
车产品安全召回的法规:
CFR49篇第554部分 安全法规实施和缺陷调查
  该法规规定了FMVSS及其相关法规的实施程序;调查可能存在的安全缺陷并确定存在与法规不符和缺陷的程序。
CFR49篇第556部分 轻微缺陷与不符的豁免
  该法规规定了在确定某一缺陷或不符对于机动车辆的安全性来说影响不大时,豁免机动车辆和可更换装备部件的制造商应满足通知和纠正要求的程序。
CFR49篇第557部分 申请召开缺陷通知与纠正的听证会
  该法规规定了社会各有关方面就制造商是否对安全缺陷或与FMVSS不符尽到了通知车主、购买者和零售商,或者就这些缺陷或不符进行纠正的义务提出召开听证会的申请提交和处理程序。该法规同时规定了就上述问题举行听证会的程序。
CFR49篇第573部分 缺陷与不符的报告
  该法规规定制造商必须:1.保有就缺陷或不符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已通知购买者和车主的名单;2.报告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中的缺陷;3.报告与FMVSS不符的情况;4.就缺陷与不符的
通知情况每季度报告一次;5.提供就缺陷与不符与分销商、零售商和购买者通信函件的副本。
CFR49篇第577部分 缺陷与不符的通知
  该法规规定应就可能出现的安全性缺陷或与FMVSS不符通知机动车辆或可更换装备部件拥有者,使他们获得这方面足够的信息,使车辆或装备部件能尽快得到检验,必要时缺陷或不符得到纠正。
CFR49篇第579部分 缺陷与不符的责任
    该法规规定就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安全缺陷和与FMVSS不符,制造商应负的责任。主要责任包括:1.通知缺陷或不符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的拥有者;2.纠正缺陷或不符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
4 美国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法规FMCSR
  美国运输部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管理局依据《1999年机动运载车安全提高法》(原为《机动运载车法》)制定美国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法规(Federal Motor Carrier Safety Regulations,简称FMCSRs),该法规主要针对运输公司,即车辆的使用者,而非制造商、
分销商或零售商制定的,适用于在用商用车(包括载货车和大客车),规定了车辆的安全、检查与保养要求,以及有关的安全规划。这些法规同样被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集(CFR)第49篇中。
  美国联邦及州政府对运输公司进行现场审查,以确保车辆符合FMCSRs的要求。
二、美国汽车环保技术法规
在美国《噪声控制法》及《清洁空气法》的授权下,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即EPA,制定了汽车的排放和噪声方面的汽车技术法规。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成立于197012月,是由5个部门和独立政府部门的15个单位合并而成。直属联邦政府,它既是美国政府控制污染措施的执行机构,也是制定环保法规(包括大气、水质、噪声、放射性污染等方面法规)的主要机构,所制定的这些法规都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集(CFR)第40篇中,其中专门针对汽车(包括新车、在用车及发动机)排放控制的环保技术法规收录在CFR40篇第86部分中。这些法规在体系主要按照各种不同的车型及不同年型的车辆分为不同的法规分部,目前共有20个分部。见表2
        表2 美国汽车排放法规(CFR40篇第86部分)法规项目
汽车防盗
法规号
项目名称
A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的新轻型车辆、新轻型载货车、新重型发动机和1985年及以后年型的以汽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新重型车辆的排放法规
B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的新轻型车辆、新轻型载货车排放试验规程
C分部
1994年及以后年型新的轻型车辆和轻型载货车低温试验规程
D分部
新汽油、柴油重型发动机排气排放试验规程
E分部
1978年及以后年型的新摩托车排放法规
F分部
1978年及以后年型的新摩托车排放试验规程
G分部
新轻型车辆选择性实施检查(SEA
H分部
1994年及以后年型轻型车辆和轻型载货车的在用车排放法规
I分部
新重型柴油机烟度排放试验规程
J分部
机动车辆及发动机符合性计划费用
K分部
新重型发动机、重型车辆、轻型载货车选择性实施检查(SEA
L分部
汽油机、重型柴油机及重型车(包括轻型载货车)不一致的处罚
M分部
以汽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新重型车辆的蒸发排放物试验规程
N分部
新奥托循环发动机、重型柴油机排气排放物法规,气体和微粒排放物试验规程
O分部
以汽油为燃料的新奥托循环轻型车辆、轻型载货车的排放法规,认证简化试验规程
P分部
奥托循环重型发动机;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狄塞尔循环新重型发动机;新奥托循环轻型载货车;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狄塞尔循环新轻型载货车排放法规,怠速试验规程
Q分部
新的及在用机动车和发动机海拔高度性能调整法规
R分部
针对轻型车辆和轻型载货车的国家志愿性低排放车辆计划的一般规定
S分部
在控制新的和在用的轻型车辆、轻型载货车、完整的奥托循环重型车辆的空气污染方面的一般符合性规定
AA分部
86部分的报告和记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