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解读
10.1.4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且不应小于表10.1.4的规定值。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1.5h;
   2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其他公共建筑,1h;
   3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1.0h;
   4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建筑,0.5h。
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时间:
在民用建筑中,基本保持与旧规范一致,新增了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此类工程至少也得按0.5h。
10.1.8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下列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照度应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方向指示正确清晰、视觉连续:
   1 甲、乙、丙类厂房,高层丁、戊类厂房;
   2 丙类仓库,高层仓库;
   3 公共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5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汽车库外的其他汽车库和修车库;
   6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10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疏散指示标志:
1 甲、乙、丙类厂房都设,新旧规范一致;
2 高层厂房都设(含甲、乙、丙、丁、戊),新旧规范一致;
3 高层仓库都设,新旧规范一致;
4 新增丙类仓库设置;旧规范无;
5 公共建筑都设,新旧规范一致;
6 新增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旧规范大于54m的住宅建筑设置;
7 新规对有人停留的汽车库和修车库较之前的GB 50067-2014更加严格;
8 新规明确了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地下或半地下建筑,无论规模大小全部要求设置。
10.1.9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
   3 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疏散照明:
1  设置建筑范围明显增加了,27米以下的住宅也需要设置疏散照明;
2 明确了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需要设置疏散照明;
3 新增了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这类部位设置疏散照明;
4 新增了对”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口设置疏散照明的要求;
5 厂房不再明确是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场所,而是能作为疏散通道和逃生通道的部位都需要设置疏散照明;
6 新增并明确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需设置疏散照明。
10.1.10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10.01x;
   2 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1x;
   3 本条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1x。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0lx  ;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  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疏散照度:
新规分类较少,简化并统一化,按照疏散路径:
汽车灯光标志图解1  一般场所1lx;2 人员密集场所3lx;3 疏散走道3lx;4 其他人员涌入的相对安全区(疏散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层、避难间等)统一为10lx。
便于记忆。
注:本次对比分析主要针对民用建筑及工业厂房,不涉及交通建筑,新规增加了交通类建筑的设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