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田国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08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时霈王磊胡珊珊 
【审理法官】时霈王磊胡珊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田国生;王怀生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田国生王怀生 
【当事人-个人】田国生王怀生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凌云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凌云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凌云  北京机动车摇号申请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被告】田国生;王怀生 
【本院观点】关于误工费,虽然田国生已退休,但并不必然丧失劳动能力,人保北京分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 
【权责关键词】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误工费,虽然田国生已退休,但并不必然丧失劳动能力,人保北京分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一审法院考虑到其年龄和劳动能力,因事故导致的受伤势必影响其劳动收入,故结合司法鉴定确定的误工期酌判误工费,并无不当。人保北京分公司不同意赔偿,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人保北京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6:52:4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田国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108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某某。
     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国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凌云,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怀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国生、王怀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27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人保北京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不合理的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未提供误工证明及跟误工有关相关证据并且在庭审中明确显示被上诉人为退休职工,但原审法院却在被上诉人退休的情况下还认可被上诉人的误工费显然是错误的。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田国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人保北京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及意见。
     王怀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人保北京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及意见。
原告诉称     田国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怀生赔偿医疗费90272.6元;2.王怀生赔偿护理费10755元;3.王怀生赔偿营养费9000元;4.王怀生赔偿交通费1000元;5.王怀生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3050元;6.王怀生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7.王怀生赔偿鉴定费3150元;8.王怀生赔偿因事故产生的物品损失及经济损失4480元;9.王怀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10.王怀生赔偿误工费30348.9元;11.王怀生赔偿残疾赔偿金103388.6元;共计269145.1元;12.人保北京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上述请求承担赔偿责任;13.王怀生、人保北京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6日14时30分,在北京市房山区京周路良坨路口迤东,王怀生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南行驶,适遇田国生骑电动自行车(京临0752612)由西向东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王怀生驾驶车辆右前部与田国生驾驶车辆前部相接触,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田国生受伤。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良乡大队认定,王怀生为全部责任,田国生为无责。事故发生后,田国生于事发当日被送至北京北亚骨科医院进行了住院。经诊断,田国生的伤情为:
左足第3、4跖骨基底骨折、左中足骨折(内外侧楔骨、骰骨骨折)、右腕部挫伤、右肩部挫伤、左大腿挫伤、右肩冈上肌腱部分撕裂等,田国生于2019年9月5日出院,住院天数为30天。田国生于2019年10月28日至北京市健宫医院住院,进行右肩关节镜检查、清理术、肩峰成型术、肩峰下滑膜部分切除术、肩峰下滑囊切除术、切开肩袖修补术,田国生于2019年11月4日出院,住院天数为7天。田国生为治伤共产生医疗费88207.89元,其中田国生自行支付了72606.91元,王怀生为田国生垫付医疗费5600.98元,人保北京分公司为田国生垫付医疗费10000元。2019年8月6日,王怀生为田国生聘请护工7日并支付了护理费1330元。2019年8月13日,田国生自行聘请护工23日并支付了护理费4370元。此外,2019年8月8日,田国生购买上肢矫形器1件并为此支付2200元,2019年8月17日,田国生购买踝足矫形器1件并为此支付850元。田国生在北京北亚骨科医院支付了复印费33元。
     2019年12月20日,田国生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法院经摇号确定本案的鉴定机构为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2020年7月28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了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1.依据现有鉴定材料,被鉴定人田国生右侧肩袖损伤后遗肩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残疾等级为十级。2.被鉴定人田国生的伤后误工期考虑以150日-180日,护理期以45日-60日,营养期以60日-90日为宜。具体请结合本案实际发生期
限使用。田国生为此支付了鉴定费3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