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6
北京机动车摇号申请【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45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宁冷新生葛一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温国平;台安县龙跃运输有限公司;单
强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温国平台安县龙跃运输有限公司单强
【当事人-个人】温国平单强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台安县龙跃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玲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玲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玲
【代理律所】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被告】温国平;台安县龙跃运输有限公司;单强
【本院观点】辽C×××××号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温国平受伤,该机动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在人民保险鞍山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一审法院判决人民保险鞍山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温国平各项损失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人民保险鞍山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鉴定摇号现场,致使重新鉴定程序终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温国平的伤残鉴定是由交警部门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所鉴定,一审法院采信案涉鉴定结论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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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07 01:15:0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温国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3民终45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219路28号。
负责人:朱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鞍山市台安县台东街道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台安县龙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桑林镇团结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宗德志,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单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鞍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国平、原审被告单强、台安县龙跃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台安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人民保险鞍山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上诉人在保险限额内赔付被上诉人190853.33元。上诉人对一审不服部分为97750.34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伤残鉴定为单方申请鉴定,未经过质证,鉴定时未通知上诉人到场,致使上诉人无法就鉴定过程进行监督及参与。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温国平辩称: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龙跃公司、单强未到本院参与诉讼,未提供法律意见。
原告诉称 温国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由单强、龙跃公司、人民保险鞍山公司赔偿其如下经济损失:医药费172341.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误工费5753.88元、护理费7206.08元、交通费1040元;复印费9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12091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311.42元、鉴定费1000元,总计348838.43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26日20时55分,单强驾驶辽C×××××号、辽C×××××号特种结构牵引车,沿弓黑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135公里加95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行人温国平刮撞,造成温国平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台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单强负全部责任,温国平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人民保险鞍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温国平受伤后入台安县恩良医院住院,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右侧肋骨骨折、右前臂多发开放性损伤、左桡骨骨折、右锁骨骨折等,住院52天,其中重症监护13天、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36天,2020年7月17日出院,诊断出院后休息14天。2021年3月5日,台安县恩良法医司法鉴定所将温国平肋骨骨折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左肘关
节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右膝关节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下颌骨骨折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温国平的被扶养人有父亲温友。温国平的经济损失总计为298603.67,其中:一、医疗费用项目下的经济损失为177432.05元,1、医疗费:172232.05元;2、伙食补助费:100元/天×52天=5200元。二、死亡伤残项目下的经济损失为120081.62元,1、护理费:128.68元/天×2人×3天+128.68元/天×1人×49天=7077.40元;2、误工费:87.18元/天×(52+14)天=5753.88元;3、残疾赔偿金:100050.34元(其中温国平:31820元/年×20年×13%=8273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203元/年×6年×13%=17318.34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6700元;5、交通费:500元。三、其他损失:1090元,1、鉴定费:1000元;2、复印费:90元。辽C×××××号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温国平在该项目下的经济损失为177432.05元,该超出该限额范围的经济损失为167432.05。辽C×××××号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温国平在该项目下的经济损失为120081.62元,该超出该限额范围的经济损失为10081.62元。综上,温国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经济损失为120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经济损失为178603.67元。人民保险鞍山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温国平医疗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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