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新政⽯家庄市⼈才绿卡(B卡)管理办法(试⾏)
为吸引和聚集⼀批成长型中青年创新创业⼈才,有⼒⽀撑现代省会、经济强市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服务⼈才发展绿卡制度的意见(试⾏)》(冀办发〔2016〕6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家庄市⼈才绿卡管理办法(试⾏)》(⽯办字〔2017〕15号)等⽂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才绿卡(B卡)服务对象为⽯家庄市⾏政区划内⽤⼈单位从市外、国(境)外引进到我市⼯作或创业的以下⼈才:
(⼀)列⼊河北省“名校英才⼊冀计划”的优秀毕业⽣;
(⼆)博⼠学位研究⽣、“双⼀流”建设⾼校全⽇制硕⼠学位研究⽣、⼀流⼤学和⼀流学科全⽇制学⼠学位毕业⽣;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聘(引进)的世界排名前500名国(境)外院校的全⽇制学⼠学位及以上优秀毕业⽣;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聘(引进)的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等奖为前三名,⼆等奖为前两名,三等奖为第⼀名)或拥有3项以上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能在⽯家庄转化落地并产⽣⼀定经济效益的⼈才;
(五)企业引进的副⾼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员或紧缺⼯种⾼级技师,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聘(引进)的正⾼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员;
(六)企业引进的具有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经营管理⼈才和来⽯前在中国500强企业担任过中层及以上职务且来⽯后担任规模以上企业领导职务的⼈员;
(七)⽯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并经市委⼈才⼯作领导⼩组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才。
第⼆条服务对象中的第⼀类⾄第三类⼈才年龄⼀般不超过35周岁,第四类⾄第七类⼈才年龄⼀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条⼈才绿卡(B卡)持有者可享受以下8项服务项⽬:
(⼀)户籍办理。持卡⼈及其配偶、未独⽴⽣活的⼦⼥要求将户⼝迁⼊⽯家庄市的,由落户⼈或者落户⼈委托接收单位持⼈才绿卡和有关材料到市、县(市、区)⼈社部门申请,⼈社和公安部门开设专门绿⾊通道,简化程序,即报即批。
(⼆)⼯商税务服务。持卡⼈享受绿⾊通道服务,在申办设⽴、变更、注销等企业登记事项时,⼯商及⾏政审批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承办,2个⼯作⽇内办结;在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优先为其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提供定制式专属服务和⼀对⼀个性化服务。
(三)创业扶持。引进的普通⾼校毕业⽣⾃主创业,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以上的,给予每⼈1万元的⼀次性创业补助,3年内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等额补贴;可申请最⾼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合伙⼈均为毕业5年内⾼校毕业⽣),贷款额度最⾼为80万元;⽆经营场地的优先⼊驻政府建设的孵化器,租⽤经营场地的,3年内每年给予最⾼5000元的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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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研服务。持卡⼈申报国家和河北省、⽯家庄市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和科研项⽬时,市发展改⾰委、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优先⽴项、优先推荐,并安排专⼈做好相关服务⼯作。对利⽤⽯家庄市⼤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资源进⾏测试检测等研发活动的,按实际⽀出费⽤的50%给予补助。
(五)住房保障。持卡⼈到我市⼯作或创业之⽇起5年内,可享受每⽉1000元的房租补助。在市域内购买⾸套⾃⽤商品房和存量房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市财政分别给予博⼠6万元、硕⼠3万元的⼀次性购房补贴。申请公租房的,不受收⼊、社保年限、居住证年限等条件限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可直接作为轮候批进⾏配租,如果在志愿填满的情况下仍未配租成功的,在下⼀次分配时直接列⼊优先批配租。
(六)⼦⼥⼊学。持卡⼈的未成年⼦⼥(⽆论户⼝随迁与否)愿意随⽗母来⽯就读的,可结合持卡⼈个⼈意愿,由居住县(市、区)教育⾏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办理转学⼊学⼿续,在10个⼯作⽇内办结,其中到公办学校(含幼⼉园)就读的,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
(七)社会保险。市⼈社部门开设专门绿⾊通道,指定专⼈为引进到⽯家庄市⼯作或创业的⼈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提供政策咨询、办理⼿续服务;到⽯家庄市之前已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续齐全的,在5个⼯作⽇内办结。
(⼋)⽣活服务。持卡⼈享受免费乘坐⽯家庄市区内公交车、地铁和参观⽯家庄市域内国有A级旅游景
区等服务;市公安部门优先办理机动车注册年检和驾照申领审验。
第四条⼈才绿卡(B卡)服务组织、服务程序、服务保障等要求,按《⽯家庄市⼈才绿卡管理办法(试⾏)》(⽯办字〔2017〕15号)执⾏。各服务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
第五条⼈才绿卡(B卡)仅限本⼈使⽤,有效期为5年,每年复核⼀次,有效期满后收回。
第六条持B卡⼈才达到⼈才绿卡(A卡)申领条件时,由持卡⼈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初审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市委组织部核准后换发A卡,享受A卡相关政策。
第七条持卡⼈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为的,由⽤⼈单位提出意见,经市⼈才绿卡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注销⼈才绿卡(B卡)。
第⼋条市直相关部门依据⽯办字〔2017〕15号⽂件和本办法,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抓好服务项⽬落实。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条本办法⾃发布之⽇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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