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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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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宪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系烟台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敏,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欣,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涛,*,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上诉人烟台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江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任雅娟独任对本案进行了
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烟台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烟台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烟台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任雅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梦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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