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8.11.19
【文 号】公交管[1998]296号
【施行日期】1998.1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公安部关于实施
  《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交管〔1998〕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国家机械工业局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车架号凡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车辆,应当用车辆识别代号(VIN)代替车架号码作为判别车辆唯一性的标识之一。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对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车辆,应当在《机动车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的车架号码栏填写车辆识别代号(VIN)。拓印车辆识别代号(VIN),粘贴在《机动车登记表》上。
  三、在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过渡期内,车辆打刻车辆识别代号(VIN)或车架号码均视为有效。不得以车辆未使用车辆识别代号(VIN)为由,拒绝办理注册登记。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IN)过渡期的截止日期另行通知。
  四、对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识别、含义、打刻位置等,我部交通管理局与国家机械工业局行业管理司将适时组织培训,确保车辆识别代号(VIN)的顺利实施。
  五、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IN)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情况及时报我部交通管理局。
附件:《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
  1998年11月19日
附件:   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道路车辆识别系统,以便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提高车辆故障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各种类型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 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依据国际代理机构的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识别代号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受理有关“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申请和对申请的批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经授权负责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第四条 定义
  1.车辆识别代号(VIN):是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字码。
  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使该厂的识别标志,在与VIN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VIN代号具有唯一性。
  3.车辆说明部分(VDS):是VIN代号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说明车辆一般特性的资料。
  4.车辆指示部分(VIS):是VIN代号的最后部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字码。这组字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5.完整车辆:指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完成其预期的功能的车辆。
  6.非完整车辆:指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样的程度:即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7.制造厂:是指负责使某种车辆经过装配工序而成为即可使用的产品的厂商或公司。制造厂对VIN代号的唯一性负责。
  7.1.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指把一些部件装配起来制成非完整车辆的制造厂,这些部件
没有一件能单独构成一辆非完整车辆。
  7.2.最后阶段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使其变成完整车辆的制造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