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租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同意将 吨载重量 牌汽车(车架号 发动机号 汽车车架号) 辆租给承租人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租用的 限于用于 。乙方负责行车安全、技术操作。
二、租用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 日前向甲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协议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协议期限将车调回。
三、租金每月为 元,从协议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四、保证金
1.乙方应于租赁协议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保证金。
2.协议履行完毕后,保证金退还承租人。
3.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4.保证金 元。
五、所有燃料由承租人负责。
六、甲方权利义务
1.向乙方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责任的风险。
3.不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使用中出现的鼓掌维修。
4.甲方不承担由乙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协议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以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5.乙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协议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甲方有权将本协议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6.甲方对本车租赁申请者及乙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七、乙方权利义务
1.在租赁协议生效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
2.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甲方做好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4.完全承担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责任的赔偿。
5.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6.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乙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
7.承担由于违反本条2至6款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承担在租赁期间的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
9.乙方租赁期满交还甲方车辆时,必须保证车辆能正常使用,完好无损。否则,从保证金中扣除所需修理的费用。
八、违约责任
甲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调回后的租金退还乙方。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金额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9、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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