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牵引车辆的网上资料
前面有驱动能力的车头叫牵引车,后面没有牵引驱动能力的车叫挂车,挂车是被牵引车拖着走的。牵引车和挂车的连接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挂车的前面一半搭在牵引车后段上面的牵引鞍座上,牵引车后面的桥承受挂车的一部分重量,这就是半挂;第二种是挂车的前端连在牵引车的后端,牵引车只提供向前的拉力,拖着挂车走,但不承受挂车的向下的重量,这就是全挂。 另外补充一些其他知识。 中国汽车分为几类? 首先看一下旧分类的相关情况。旧分类是1988年依照GB/T3730.1-88制订的,分为三大类,即载货汽车、客车和轿车,各类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了细分类,具体为: 载货汽车分为(按照总质量划分):1、重型载货车(总质量>14吨);2、中型载货车(6吨<总质量≤14吨);3、轻型载货车(1.8吨<总质量≤6吨);4、微型载货车(总质量≤1.8吨)。 客车分为(按照车身长度划分):1、大型客车(车长>10米);2、中型客车(7米<车长≤10米);3、轻型客车(3.5米<车长≤7米);4、微型客车(车长≤3.5米)。 轿车分为(按照排量划分):1、高级轿车(排量>4升);2、中高级轿车(2.5升<排量≤4升);3、中级轿车(1.6升<排量≤2.5升);4、普通级轿车(1.0升<排量≤1.6升);5、微型轿车(排量≤1.0升)。 新的车型统计分类是在参考GB/T3730.1-2001和GB/T15089-2001国家标准,结合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状况制订的。在
大的分类上基本与国际较为通行的称谓一致,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两大类,由于各国在车型细分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于乘用车和商用车之下的细分类是按照我国自身的特点进行划分的。新分类具体情况描述如下: 乘用车(passenger car)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征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与旧分类相比,乘用车涵盖了轿车、微型客车以及不超过9座的轻型客车,而载货汽车和9座以上的客车不属于乘用车。有一类特殊情况,由于部分车型如金杯海狮同一长度的车既有9座以上的,又有9座以下的,在实际统计中,我们将其车型均列为商用车,在以下商用车的解读中不再重复叙述。 乘用车下细分为基本型乘用车、多功能车(MPV)、运动型多用途车(SUV)、和交叉型乘用车四类,它是根据现阶段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的特点进行区别划分的。 基本型乘用车 英文名称basic car它的概念基本等同于旧标准中的轿车,但在统计范围上又不完全同于轿车,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将旧标准轿车中的部分非轿车品种如GL8、奥德赛、切诺基排除在基本型乘用车外,而原属于轻型客车中的“准轿车”列入了基本型乘用车统计,由于这些特殊的车型产销数量不是很多,对于分析基本型乘用车的市场发展趋势影响不大。 多功能车(MPV)与后面提到的运动型多用途车(SUV)一样,都属于近年来行业引进的外来称谓,英文名称为mulitypurpo
se vehicle,它是集轿车、旅行车和厢式货车的功能于一身,车内每个座椅都可以调整,并有多种组合方式,前排座椅可以180度旋转的车型。近年来该车型已有较多的企业生产,如上海通用的GL8、东风柳州的风行和江淮的瑞风,而一些企业生产的类似产品在实际统计中可能也列入多功能车统计。该车型在旧标准中部分列入轿车统计,部分列入了轻型客车统计。 运动型多用途车(SUV) 英文名称sport utility vehicle,该车型起源于美国,这类车既可载人,又可载货,行驶范围广泛,驱动方式应为四轮驱动。近几年我国轻型越野车和在皮卡基础上改装的运动型多用途车发展较快,但在驱动方式上不一定是四轮驱动,行业在分析市场时一般将这几类产品放到一起,本次分类改革我们也将这几类车型统一归为运动型多用途车(SUV)类,因此我国的此类产品范围要广于国外。同时为了便于分析比较,我们在运动型多用途车(SUV)下又按照驱动方式不同分为四驱运动型和二驱运动型多用途车。该类车型主要有长丰猎豹、北京吉普切诺基、长城赛佛、郑州日产的帕拉丁等。在旧分类中除了部分切诺基列入轿车中外,其他均列入了轻型客车中。 交叉型乘用车 英文名称cross passenger car 是指不能列入上述三类外的其他乘用车,这部分车型主要指的是旧分类中的微型客车,今后新推出的不属于上述三类的车型也列入交叉型乘用车统计。 上述四类车型又分别按照厢门、排量、变速箱的类型和燃料类型进行了细分。 商用车
(commercial vehicle) 在设计和技术特征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相对旧分类,商用车包含了所有的载货汽车和9座以上的客车。在旧分类中,整车企业外销的底盘是列入整车统计的,在新分类中,我们将底盘单独列出,分别为客车非完整车辆(客车底盘)和货车非完整车辆(货车底盘)。商用车分为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非完整车辆和货车非完整车辆,共五类。 客车 在设计和技术特征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 新分类中的客车含义要小于旧分类中的客车,原因为:9座及以下的列入了乘用车,底盘单独列出为客车非完整车辆。 在客车细分类中,我们先后按照车身长度、用途和燃料类型进行了细分类,由于车身长度按照米数来细分的,因此统计信息更加详细,又可以按照旧分类中的大、中、轻型客车的划分标准进行归类;列出各用途客车,有利于进行细分市场的分析。 货车 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它能否牵引一挂车均可。 与新分类的客车类似,新分类的货车含义也小于旧分类中的载货汽车,对应关系为旧分类载货汽车=新分类中的(货车+半挂牵引车+货车非完整车辆)。 货车的细分是按照总质量、用途和燃料类型来细分的。 半挂牵引车 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辆。 我国加入WTO后,港口运输量日益增大,为半挂牵引车的发展提供了机遇,近年来,该车型发
展很快。在旧分类中,半挂牵引车是列入载货汽车统计的,没有单独列出,新分类是作为商用车的一大类单独列出的。 对于半挂牵引车,车辆分类依据的质量是处于行驶状态中的半挂牵引车的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最大垂直静载荷,和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如果有的话)的和。 客车非完整车辆和货车非完整车辆 分别指客车底盘和货车底盘,客车非完整车辆按照长度进行细分,货车非完整车辆按照总质量细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鲲鹏动力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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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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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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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关于对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方面的处罚规定
执法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在700千克以上的挂车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56条第1款第2项“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执法主体: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实施机构:
交警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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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
记3分,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执法程序:
根据案情的不同分别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或者听证程序。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交通管理处罚,可以按简易程序当场进行处罚;对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处2000
元以上的交通管理处罚决定,经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转入听证程序进行交通管理处罚;其他情形按一般程序进行交通管理处罚。
1、简易程序(可由1名交通民警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发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
2、一般程序:受案;调查取证(询问、检查、收缴、鉴定);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复核;决定处罚;执法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接受听证申请;送达听证通知书;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意见书;转入一般程序。
执法责任: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交通违法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业名称:
公安
运管方面标准:
小型载客客车是指横排最多只能装置3个座位, 座位总数为15座及以下 的客车(包括轿车)。
中型载客客车是指横排(包括通道的可折式座椅)最多只能装置4个座位,座位总数为16至30座的客车。
大型载客客车是指横排(不包括通道)可以装置4个及4个以上座位,且座位总数为31座及以上的客车。 无证驾驶
微型就是15座以下的喽。